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民事诉讼的框架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划定了司法裁判的疆域,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是在此疆域内行使判断与衡平的权力。二者之间的界限,直接关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其中,“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不仅是程序违法的典型表现,更是审视原审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越界的关键标尺。

一、诉讼请求:划定裁判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具体而言,裁判既不能超出当事人所提之请,亦不能对其部分请求置之不理、不作裁判。这一原则根植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司法权被动性与中立性的根本体现。诉讼请求因此构成了审判权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法官的审理活动设定了明确的范围与目标。任何偏离这一范围的裁判,无论其实体结果看似如何“合理”,都动摇了诉讼制度的根基。

二、自由裁量权:疆域内的裁量空间与固有边界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法官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司法经验、职业良知以及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考量,进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其存在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主要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法律明确授权裁量;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或空白需结合个案阐释;在事实认定中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以及审理缺乏明确规定的疑难新型案件时。

然而,这项权力绝非恣意妄为。其行使必须恪守一系列内在原则,构筑起权力的固有边界:合法原则要求裁量严格依据法律,符合立法精神与法理;合理原则要求考量社会公平正义、公共政策与公众认同,确保裁判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公正原则要求坚持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开原则要求裁量过程、理由与结果透明化;审慎原则则要求法官在充分理解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不得草率。这些原则共同确保了自由裁量权在“轨道”内运行,而非天马行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越界之判:当自由裁量权僭越诉讼请求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本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不告不理”原则疆域的实质性僭越,构成了权力的滥用。这种“越界”通常表现为两种形态:

其一,裁判内容超出诉讼请求。例如,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官却主动判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或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判决支持的赔偿项目或计算方式完全超出了原告的诉请范围。这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实为法官以自身意志替代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二,裁判遗漏诉讼请求。即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或某几项请求未作任何审理和裁判,使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这不仅违反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也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项请求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无论是“超出”还是“遗漏”,都意味着法官的裁判活动脱离了诉讼请求所设定的框架。此时,即便法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某个环节上行使了所谓的“裁量权”,其基础也已发生根本性偏差。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看,这种裁判已不再是“量”(合理程度)的问题,而是发生了“质”的变异——它超越了自由裁量权所允许的边界,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基本原则。因此,此类裁判错误通常不属于法官在合法裁量空间内所做的不同选择,而是构成了应予纠正的“错案”标志。

四、再审视角下的严格审查与权利救济

在二审与再审等救济程序中,“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是审查原审裁判正确性的重点。正如学理所指,救济程序所纠正的往往是原审中较为重大的错误。由于这类错误直接违反了诉讼的基本架构,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其严重性足以动摇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在再审程序中,这通常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这一法定再审事由。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原审裁判出现此类越界情形时,积极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寻求纠正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这要求律师不仅精通实体法,更需对诉讼程序规则与法官权力边界有深刻洞察,能够精准识别原审裁判在“诉讼请求-自由裁量权”关系上的错位,并据此构建有力的救济主张。

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再审争议解决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案件600余件。专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复杂商事纠纷,尤为擅长处理疑难案件的再审与抗诉程序,致力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救济。

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