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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

理所应当

万一债主离世

欠款会一笔勾销吗?

继承人找不到借条原件

还能否追回借款?

基本案情

刘某生前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因张某资金周转需要,刘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张某出借款项,同时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贰拾壹万整(210000)……”。2025年10月,刘某因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及母亲王某在整理遗物时,未能找到借条原件,仅持有复印件。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辩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原件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刘某突然离世,导致借条原件无法找到,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三原告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刘某遗产,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结合日常生活实践,长辈保管习惯、信息断层等合理原因,导致借条原件灭失或无法查找,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不能仅以缺失借条原件为由,否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经核算,扣除被告张某已偿还的部分,张某仍下欠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854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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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出借人(债权人)死亡≠债务“清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人死债消”‌没有法律依据‌,合法债权作为财产权,属于遗产范围,不因出借人死亡而消灭。因此,在出借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生前对他人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财产,由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顺位继承人虽可作为原告向借款人(债务人)主张债权,但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债权若为非法(如赌债),则不受法律保护,无法继承。

没有借条原件≠必然败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条原件是核心债权凭证,但并非没有原件就必然败诉。继承人在缺乏借条原件时,应注重收集整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是资金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二是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实借款合意及欠款确认情况;三是还款记录,证明对方曾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四是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确认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官在此提醒:辅助证据需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同时,出借人应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提升存证意识,妥善保管转款记录、借条等债权凭证,必要时可向继承人告知相关债权情况,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借款人应依约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没有借条原件,继承人的合法债权也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 源:平舆县法院钱 坤、李 凯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