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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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中,很多承包人起诉时会将进度款逾期利息、停工补偿费一并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主张优先受偿。

那么,进度款利息和停工补偿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院在《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明确:

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不属于法定工程价款范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剔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停工补偿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原再审判决判令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的停工补偿费400万元,以及依据案涉三份《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认定的停工补偿费861387元,在性质上均属于发包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对承包人某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此外,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参照当时施行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亦不属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范围,仅限工程施工产生的实际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律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本案中最高院进一步细化裁判标准:

1. 进度款利息不属于工程款。进度款利息是发包人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违约孳息,并非承包人投入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物化成本,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范围。

2. 停工补偿费属于违约损失。停工补偿、窝工损失、停置费用,均是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并非工程实体建设支出,性质上属于违约金类损失,依法排除优先受偿资格。

3. 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受当事人合意约束。即便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受偿范围无争议、自愿认可,法院也必须依职权主动审查。随意扩大受偿范围,会损害银行抵押权人、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权私下合意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优先受偿权范围清晰划分

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工程结算本金、施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规费、合理施工利润等已物化到工程中的实际支出。

不能优先受偿的范围:进度款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停工补偿费、窝工损失、工期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各类违约损失和维权成本。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实体工程本金,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等违约损失一律排除,当事人合意不能突破法定范围,法院有权依职权主动纠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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