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聚众斗殴,如何处罚?怎么判刑?
案例5:李某;孟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其他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辽0115刑初364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拘留日期:2025年7月1日
判决日期:202年12月26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2月9日晚,牛某甲(已判决)因与张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约定于A区某地进行打架殴斗。2024年12月10日1时许,牛某甲纠集邓某、刘某、卢某(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李某,刘某找来被告人孟某,被告人李某找来潘某(已判决),张某纠集周某、孟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均动手参与互相殴斗。其中,被告人李某使用拳脚及甩棍殴打肖某甲以及其他人,被告人孟某使用拳脚殴打对方,牛某甲使用甩棍殴打张某,潘某、邓某使用潘某带来的弹簧刀,在打架之前在众人面前比划,但未在打架过程中使用。潘某使用广告牌殴打孟某甲,致其受伤。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孟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到A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自首。2025年8月1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孟某明知他人相约进行殴斗而持械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孟某系相对作用较小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与二被告人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进行殴斗而持械积极参与,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进行持械殴斗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孟某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均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孟某系相对作用较小主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
被告人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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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斗殴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节: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三次及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持械聚众斗殴(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枪支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或通过展示器械威胁对方)。
三、致人重伤、死亡
若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故意
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根据伤害后果和犯罪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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