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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的一天,某业主驾车在小区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

突然车身颠簸,下车查看发现两只轮胎被路面上堆放的装修建筑垃圾扎破

业主当即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物业工作人员指着垃圾堆说:“这是别家装修倒的,跟我们没关系,你找倒垃圾的人去。”

业主又气又无奈:“你们物业不管路面,还要我来找装修的人?”

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业主多次交涉,物业始终以“不是我们堆的”为由拒绝担责

时间一长,业主心里憋了口气,自2024年12月起业主拒缴物业费

截至2025年末,累计欠缴物业费及车位管理费共计10644元。

物业催缴多次,业主只有一句话:“先把我的车胎赔了再说。”

2026年5月20日下午,调解员将双方请进仪征市综治中心物业调解室。

刚坐下,业主就把展示车胎受损照片的手机推到桌子中间:“你看清楚,这就是我们小区路面上的垃圾!几年了,你们给过一句道歉吗?”

物业经理则一脸为难:“垃圾确实是业主装修倒的,我们没有执法权,总不能24小时蹲在垃圾堆旁边吧?”

两人你来我往,声音越来越大。

业主突然站起来:“不调了,我直接去法院!”转身就要走。

调解员没有拦,平静地说道:“您先坐一下,我给您把法律规定讲完,您再决定去不去法院,行吗?”

业主犹豫几秒,重新坐下。

调解员先给双方倒了水,让各自缓一缓。

等气氛稍缓和,调解员翻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逐句念给双方听:“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慢慢分析:“物业您听,法律说的‘公共道路管理人’就是你们。垃圾堆在路面上,你们有没有巡查?有没有设置警示牌?有没有催装修业主及时清走?如果什么都没做,那就不能说一点责任没有。

物业经理张了张嘴,没再反驳。

调解员又转向业主:“您车胎受损确实委屈,但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整个小区的运转也受影响。该物业管的,他们得认;该您交的费用,也得算清楚。咱们一件一件理,行不行?”

业主点了点头。

从下午2点到4点半,调解员在两个半小时里反复沟通、不断疏导。

最终物业经理松了口:“我们确实清运不够及时,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

物业同意为业主减免2129元物业费,作为当年车损的补偿。

业主沉默了一会儿,说:“行,我认。”当场通过手机银行缴纳了剩余欠费8518元。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至此,这起积压已久、矛盾尖锐的物业欠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今后再无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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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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