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用在校生暑期工的用工风险提示
各用人单位:
暑期将至,企业招用在校生暑期工的情况增多,个别企业因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被查处,部分企业因暑期工受伤害、劳动报酬结算等引发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暑期工从事禁忌劳动。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氛围,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现将招用在校学生暑假工有关用工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01 招用前:
把好“入口关”
1.年龄红线不可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招用暑期工时,必须查验并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逐人核实年龄。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将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的标准受到行政处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或介绍童工就业的,按前面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岗位限制要记牢。不得安排暑期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高温、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夜班。
02 入职时:
把好“手续关”
3.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无论用工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均应与学生本人(或学校、学生三方)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伤害保险安排、双方联系方式等。
4.严禁违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应当与学生本人(或学校、学生三方)建立直接用工关系。严禁以“假外包、真派遣”等名义规避法定责任,严禁违规接受由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或“劳务经纪人”组织、派遣的在校生暑期工,切实防范因中介机构虚构信息、克扣劳动报酬而引发欠薪纠纷及群体性事件。
5.严禁扣押证件与违规收费。招用暑期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如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向暑期工收取财物,不得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
6.约定劳动报酬要合法。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应公平合理,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约定“试用期无薪”“未满X天不发薪”“自离不结工资”等违法条款。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将承担补发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7.应当购买意外保险。建议企业依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精神,为暑期工购买单项工伤保险。同时,鼓励企业为暑期工额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构建双重防护网,进一步分担和覆盖潜在的意外风险。
03 用工中:
把好“管理关”
8.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实行计件的,计件单价应公平合理并在协议中明确。
9.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充分考虑暑期工的身体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不得强迫加班、夜班作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10.做好岗前安全培训。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岗位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04 离职时:
把好“结算关”
11.离职即结算,人走账清。暑期工离岗时,应一次性结清所有应得款项,不得以“等发薪日统一发放”“需审批”等理由拖延支付。
12.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款。除法定可代扣代缴项目外(如个人所得税),不得以“未提前通知”“未办离职手续”等理由扣减劳动报酬。
05 纠纷处理:
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13.鼓励内部协商化解。发生工资争议时,企业应主动与暑期工沟通协商,争取内部化解,避免矛盾上行。
14.告知维权渠道。如协商不成,可告知劳动者通过以下渠道维权:“邑码维权”平台——扫描二维码即可在线投诉,“快办快结”。
-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向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规范用工不仅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降低运营风险、节约成本的明智之举。让我们携手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
如遇用工管理疑问,可拨打属地人社部门咨询。
“邑码维权”江门市欠薪投诉平台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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