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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性解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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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何先生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件烦心事。从今年年初开始,他在一家餐馆做临时工,工作内容是负责传菜。没想到,前几天,何先生在传菜中不慎打翻汤面导致脚部烫伤,事后餐馆老板送其就医,并支付了医药费,却没有给任何补偿。对此,何先生想申请工伤认定,便带着疑惑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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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先生可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

答:他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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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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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对象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在多少时间内提出?

答: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

根据不同申请主体,提出的时限有所区别:(1)用人单位:原则1个月以内,特殊情况经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2)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日内申请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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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的出台有力规范了工伤的认定程序,只有依法进行工伤的认定,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二、四、五条明确了工伤的认定主体、申请人范围、申请时间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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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就医,同时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如若用人单位不作为时,劳动者自身也应当在事故发生的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期不申请的,人社局可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因而失去工伤待遇,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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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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