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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游某与卢某曾因线下琐事发生言语冲突。事后,卢某为泄私愤,将网络当成了报复的工具。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连续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视频。视频中不仅公然附上了游某的照片与姓名,还配以大量极具侮辱性的不良言辞。这种在公共平台肆意辱骂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游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游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抖音等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具有明显的公共空间属性。卢某在短视频中发布贬损性言论并附游某照片,主观上具有损害游某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游某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立即停止侵害游某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向游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且发布后至少在七日内不得删除);同时,赔偿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普法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键盘上的“口舌之快”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但表达诉求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借“泄愤”之名,在社交媒体上公然发布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致使他人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网民:遇到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将网络当成肆意辱骂他人的“泄愤场”,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