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审计,承包人能否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答案是肯定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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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而审计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结论,或发包人怠于推进审计,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核心在于证明“审计迟延”的事实。承包人需举证审计委托时间、过程停滞情况、发包人未配合提供资料等客观证据。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审计期限,期限届满未完成,承包人可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或申请鉴定;若无明确期限,则以“合理期限”为判断标准,各地法院裁量尺度不一。

需注意,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的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当然约束民事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若系社会审计,其迟延更易被认定为发包人违约。申请司法鉴定应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由法院委托。承包人若不主动申请或拒绝配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期限及逾期后果,并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随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