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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3年,林秀云与儿子林浩看中北京一套房产(即一号房屋),总价16.3万余元。因林秀云年龄偏大、林浩已有房贷记录,二人担心贷款受限或需多缴费用,便通过林秀云父亲的长期住家保姆吴桂芳,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按揭。

操作过程如下:

2003年10月,林秀云、林浩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3万余元;

为“节省成本”,二人随后让吴桂芳作为买受人重新签约,合同注明林浩为吴桂芳“委托代理人”;

2004年8月,以吴桂芳名义贷款13万元付清尾款;

2007年2月,林秀云丈夫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

此后,购房合同、产权证、发票、物业缴费单等全部由林秀云保管;

一号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林秀云母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从未交由吴桂芳使用。

2023年,林秀云、林浩要求吴桂芳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林浩名下,遭拒。吴桂芳辩称:双方是“合伙投资”,她曾出资3万元,约定未来卖房后平分利润,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

因协商无果,林秀云母子起诉,请求判令吴桂芳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吴桂芳于十五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浩名下。

注: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一号房屋非政策性住房,合同有效,支持确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双方是“借名买房”还是“合伙投资”?

经查:

购房全过程由林秀云母子操作,首付款、月供、提前还款均由其承担;

吴桂芳自称出资3万元,但无转账记录、无收条、无合伙协议,亦未参与房屋管理或收益分配;

房屋交付后17年均由林秀云控制、出租、缴费,吴桂芳从未主张权利;

产权证长期由林秀云持有,吴桂芳连证书是否丢失都说不清;

双方关系特殊(保姆与雇主家庭),但无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出资、占有、证件保管、历史行为等事实,可高度盖然性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本案房屋为普通商品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真实权利状态。”

四、律师提示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完整的“实际控制链”,给类似客户三点启示:

“谁出钱+谁管房+谁持证”=确权铁三角:

即使无借名协议,只要能证明全程出资、长期占有、持有产权文件,法院仍可支持确权;

“口头合伙”极难成立:

主张合伙需提供出资凭证、利润分配约定、共同决策记录,否则易被认定为事后抗辩;

非政策房风险较低:

普通商品房借名,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倾向于保护实际权利人。

✅ 建议: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物业单据、租赁合同;

产权证务必由实际权利人保管;

如遇登记人反悔,立即起诉确权+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下的借名确权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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