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迫离职,劳动者需要先礼后兵,发催告函吗?

「法律解答」

建议要发。

先搞懂一个核心法律逻辑:法律有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写。

但是无奈个别地方有明文规定,细化并要求劳动者得这么干。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仲裁和司法口径开始偏向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恶意。

因此,法律上要认定劳动者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关键不是“晚发了几天”,而是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故意为之。

那什么是“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自然灾害、或者公司真的经营困难且经过工会同意并延期支付,这些不算“无故”。即便晚发几天,少算几块钱,也不能完全算恶意。

有人会担心,公司一旦收到通知书补正了,即弥补了违法行为,该怎么办?即想要的补偿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在这笔者要提醒网友,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不是让劳动者从中牟取利益。

因此,劳动者发那封《告知函》,真正的作用只有一个:向公司“亮剑”,留下书面证据,证明你催过、公司不理,从而坐实公司“主观恶意拖欠”的意图。 这封函件,本质上是为你将来仲裁时“补一刀”证据。

那到底发不发?笔者给网友们在这列举常见的四中情形,请对号入座:

情形一:工龄长、补偿金数额大,而且被迫离职的基本事实清楚、公司也认账,就是单纯说“没钱”既然公司承认欠钱,只是暂时掏不出,那“恶意”本身已经很明显了。

情形二:公司欠薪金额不大时间不长、或社保未缴时间不长,但特别想拿到经济补偿,如上所述,千万别发!

情形三:工龄短,对经济补偿不抱太大希望,主要想把工资要回来或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既然对补偿金没有执念,那发一封《告知函》就是“低风险、高回报”的操作。万一公司在限期内把工资付了,目的达到。万一公司不理不睬,手里多了一份证明“公司恶意”的铁证,后续仲裁争取经济补偿金的成功率会大幅上升。发一下,不亏。

情形四:公司已经明显撑不住了,你觉得大概率赖账或者根本没钱。

一定要发。

反正公司已经快不行了,也不差这几天。发一封《告知函》,最多耽误三五天,但能在仲裁请求里多增加一笔经济补偿并给该补偿上一道保障。万一将来公司破产清算,多一笔债权就多一分希望。不发白不发。

总结一句话:发《告知函》不是必经程序,而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加固证据,用错了可能帮公司“补票上车”。

怎么选,完全看你最想要什么,想清楚目的,再决定动作。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交流咨询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