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庭前准备以及开庭时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要求,聘用制书记员除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还要掌握打字、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能够较好地履行书记员工作职责。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法院对人员缺乏分类管理,书记员其实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地位并不突出,甚至说是排在末位,导致出现了一种“不受待见”的尴尬局面,甚至有些书记员自己也觉得职业缺乏荣耀感,导致书记员序列的人员频繁出走,流动性较大。由于缺乏分类管理,对于书记员来说,特别是基层法院书记员,一定程度上缺乏晋升空间,再加上聘用制身份,所以除非通过较长的工作积累,成为助审员,慢慢成长为审判员,在过去,书记员本身的发展空间,确实存在诸多限制。导致最终出现“铁打的法院,流水的书记员”。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然而,书记员的频繁流动也造成的书记员的持续性短缺,法院目前一直存在工作多,人员少的情况,书记员相比法官人数有些地方甚至少了一半,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部分地方只能通过临聘或其他方式来救济,又使得书记员队伍良莠不齐,长期下去对我国司法工作其实是一种实质性的伤害。
因此,书记员改革实际上就是要倒闭这种问题的解决,使得书记员成为一种“体面”的“终身职业”。从目前的改革意见来看,为了解决书记员频繁流动的问题,首先做的就是给书记员定位、定员、定责。在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书记员在法院工作中的专业定位,让书记员自己有职业认同感和受尊重感。要按照法院的工作量来确定书记员人数,扩大书记员工作队伍,减轻人均负担。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书记员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提高书记员的实际收入,目前多数省份分为三级九档书记员,最高等级为一级一档书记员,对应的每个职级薪资约1300左右,在此基础上,在之后的改革中,还有可能进一步明确书记员的绩效评定工作,计发绩效工作,明确年终奖制度,逐步提升书记员的实际收入。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这一系列的改革,对稳定书记员队伍,提升整体素质,实现司法实践水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告诉各位考生,从长远来看,书记员是可以作为“终身职业”来发展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