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指控,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在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其胁迫至该教学楼外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投入一窨井内。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麻继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等开展辩论,麻继钢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法庭决定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三名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南京中院院长孙道林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
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发后,受害者的父母曾多次到女儿遇害的地方凭吊,后来,受害者父亲承受不了打击,因病去世。受害者母亲每年3月24日或到南京,或打电话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侦破进展。
对于很多认识麻某钢的人来说,麻某钢犯事,让他们感到难以置信。在同事及邻居的眼中,麻某钢看起来很“客气”,从不“大嗓门”讲话,爱养宠物狗,有时邻居不在家还会把狗送他家寄养。纵观麻的28年,背负着一桩命案,隐匿在市井中过着普通人的生活,每天出门笑着跟街坊邻居打招呼,还给企业领导开车,接触过各式各样的人,说起来不少人都感到有些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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