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银行
被告:张某1、张某2
案情回顾
甲车厢制造厂与乙能源公司一墙之隔。乙能源公司负责人丙工作时不慎引起火灾,火势蔓延至甲车厢制造厂车间,导致甲厂内车厢板材及受委托需要安装厢体的汽车遭受损失。甲厂与乙公司就财产损失协商未果,甲厂将乙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受损设施和被损车辆损失。
审理概况
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张某1于2015年7月前一直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住所居住的证明,张某2目前仍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住所居住的证明。某银行在借款到期后至起诉前未积极主张权利,未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
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通过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二被告均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其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地址居住的证明,原告未能提交此期间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原告采取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未达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可采取诉讼、仲裁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应注意,在提出履行请求一项中,应向对方送交权利文书,债权人要留存已送交文书的证据。刊登催收公告时,应找相关机构出具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供稿:宣化法院
编辑: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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