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加的“居住权”规定尤为引人关注。那么,居住权人遇到征收拆迁能够获得补偿吗?其补偿主体地位又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普通承租人有何区别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简言之,居住权就是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当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被征收时,必然会影响到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和合法权益。居住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史律师认为,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拆迁中的地位,居住权人应当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出现,其居住权的补偿实现过程应当与普通承租人的债权实现体现出本质区别来。

至于在存在居住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能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能否通过货币形式给予居住权人补偿,能否通过设立居住权时的合同约定来分配补偿利益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学术理论研究给出答案。

史律师建议∶

民法典引入居住权的概念,必然会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更加复杂的变化。在征收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被征收人、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是今后征收工作的重点。考虑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被征收时,应充分考虑征收对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造成的影响,制订妥善的补偿措施或者安置方式,确保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