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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一般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在春节前会安排提前放假,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严格遵循国家的放假规定。
比如本案中,在除夕前公司安排员工值班,但员工未来值班,公司以此由解除劳动合同,你觉得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合理吗?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9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林某于进入裕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工地混凝土货车驾驶员。
2019年1月31日上午,裕富公司在裕富车队(联合)微信群内发布了2019年春节值班表,值班表中安排林某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上班。
2019年2月1日19:15,裕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林某发手机短信:“林某你今天没请假也没来上班,且在中午时已打电话给你叫你来上班,直到现在也没见到你人。短信告知你此行为视为旷工。”林某回复“厂里这么多驾驶员今天没上班为什么放年假人家没上班我必须要去上班?你们这是打击报复我没跟你们签劳务合同,这种行为有意思吗”。
2019年2月2日,裕富公司通过EMS向林某发送通知函,称林某自2019年2月1日起旷工,要求林某于2019年2月4日前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如不办理将按辞退处理。
林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裕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后有附则,其中“处罚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三天以上的,给予辞退开除处罚。附则最后有林某签字。林某质证时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附则这部分内容,对签名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但林某同时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林某主张其2019年2月1日上午有出勤。针对这一点裕富公司提供了驾驶员签到表以证明考勤情况,签到表上林某的最后签字时间是2019年1月31日07:55。林某对签到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2月1日上班是队长称不需要签字的,所以大家都没签字。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
裕富公司主张解除理由是林某在2019年2月1日到2月3日连续旷工。
关于旷工事实方面:
裕富公司提供的驾驶员签到表中显示林某的最后签到时间是2019年1月31日,无2月1日签到记录。短信记录中张某与林某的对话也印证林某自2019年2月1日起未正常出勤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对2019年2月1日至2月3日期间未出勤的事实予以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确实已经安排林某在2019年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上班,因当时正处于春节前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应属于其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林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又不办理请假手续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旷工。
关于处理依据方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则中对于旷工三日以上予以辞退有规定。附则上有林某签字,其不认可签字真实性,又不同意鉴定笔迹真实性,一审法院依照证据规则认定签名的真实性。该附则已经明确告知林某,且旷工属于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附则中如此规定并无明显不妥。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裕富公司依据该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林某要求裕富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从以下几点来看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解除的事实依据。
林某认可2019年2月1日至2月3日没有正常出勤,但认为2月3日应为休息日,不能算作旷工,故其旷工时间未达到三天。
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出勤时间作出具体安排,这系属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
裕富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员工的上班时间进行了安排,并制作2019年春节值班表,亦向全体员工进行了送达告知,该行为合理正当,故林某作为劳动者理应遵照该值班表按时出勤。
根据该值班表安排,林某应在2019年2月1日至2月3日出勤,然其在该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亦未办理请假手续,故裕富公司认定林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三日,并无不当。林某关于2月3日为休息日的主张,明显与值班表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林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三日的违纪事实清楚,裕富公司解除其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事实依据。
其次,关于解除的制度依据。
裕富公司提交的有“林某”签名确认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三天以上的,给予辞退开除处罚”。
虽林某对于该附则后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于法有据。
并且,该附则的上述规定亦无明显不当之处,故该规定对林某具有约束力,亦可作为裕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最后,裕富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和事由向林某告知,解除程序亦无不当。
因此,林某的违纪事实清楚,裕富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系属合法。林某要求裕富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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