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因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在发布征地拆迁的公告文件之后,突然开始集中调查所谓的违法建筑,许许多多居住、经营多年的房屋纷纷被认定“违建”,拆迁部门这样做合法吗?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该如何补偿?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最高法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675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一层用于经营、二层用于居住,已经建成并经营居住了20余年。2015年4月,李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李某并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拆迁部门将李某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拆违建的名义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李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同时要求拆迁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拆迁部门称,李某的房屋已经被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不应当赔偿。
二、案件分析
房屋是否是违建,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有职权去调查和认定的,但认定违建的工作,在平日里就应当进行,征地拆迁期间突然出现的大规模违建认定,客观上可以反映出相关行政机关平日里的消极怠政。更为重要的是,征地拆迁期间对违建的认定,法律是有严格限制的,无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征收,违建认定的工作均应当在地方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或《征地公告》等征收公告文件之前完成,在征收公告文件已经发布后,拆迁部门无权再进行违建认定。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房屋已经建成并使用20余年,这么多年均未受到违建查处,且一直依法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有关部门要查违建,为何这20余年的时间不去查、偏偏拆迁时才查?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将李某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借以达到不给李某拆迁补偿的目的,这显然是违法的,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合法性原则。
因此,鉴于李某的房屋已经实际居住并使用20余年,李某依法享有信赖利益,且这些年从未有行政机关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即便李某房屋手续并不齐全,也系历史原因所致,李某并无过错,且征收公告发布前的房屋摸底排查阶段,有关部门也未将李某房屋认定为违建,因此对于李某的房屋,应当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三、最高法意见
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对涉案房屋的补偿数额,应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四、案件总结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此可见,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对于房屋是否合法,是具有调查和认定的权力的,但法律为了避免拆迁部门滥用这项权力,所以严格限制了拆迁期间认定违建的时间区间,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拆迁部门再进行所谓的违建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如果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您的房屋被拆迁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认定”成违建,一定要及时对相关的违建认定文件进行复议或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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