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的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竞业限制期限到来之前,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行使该解除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同样是可以的。如前所述,竞业限制协议从本质上看仍是一种合同,按照《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但是当事人亦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都属于附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合同,或者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或者约定以劳动者的离职时间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时间。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也就是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到来时,用人单位已经决定不再要求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可以解除该协议,并且,由于劳动者并未实际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和择业选择权的限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当然也就谈不上因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问题了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79页至480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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