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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肖某等人在广州某沐足中心内组织许某2、曹某、陈某2、万某、杜某、乔某1等19名女子以“口交”等形式提供卖淫服务,并雇佣被告人A、B、C、D、E、F、G、H等人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王某为法人代表,负责组织及决策;肖某为主管,负责全面管理;

被告人A、B为主任,协助肖某进行管理;

被告人C、D、E、F为部长,参与推荐卖淫服务等工作;

被告人G为前台服务员,参与收取嫖资、通风报信等工作;

被告人H为保安,参与通风报信等工作。

经审计,该卖淫组织在某期间内一共提供“口交”服务共33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03元。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肖某、A、E、C、G;其他人随后也被抓。

王某是沐足中心的老板,为法定代表人,肖某和A至H等人领取固定工资。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王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即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以及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从了解的基本案情来看,王某等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上诉罪名的,但具体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轻重,还是要律师通过会见以及阅卷之后,才能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一、定罪问题

(一)组织卖淫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当然,协助组织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作为卖淫的被组织者,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吴国雄律师评析:能否构成本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以及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常见的行为有:为组织他人卖淫者充当保镖,为其看家护院,把门放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惩处;有的为组织他人卖淫者充当管账人,为其收钱管账,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他犯罪分子在进行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故意予以协助。如果行为人对组织他人卖淫者及自己帮助犯的身份不明知,不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目的是多种多样,不一定是为了营利。

国雄律师评析:1、如果行为人在提供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但同时触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二、量刑问题

(一)组织卖淫罪

本罪,量刑为两个档次。关键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包括: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罪,量刑为两个档次。关键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包括: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案例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2、如果律师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那么在本案当中,王某是沐足中心的老板,为法定代表人,肖某和A至H等人领取固定工资。所以,在本案中,王某对卖淫活动起组织及决策作用,应该是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这点毋庸置疑。因此,王某是要对其手下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从减刑的角度看,似乎看不到自首情节,但王某如果存在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也是一定程度可以从宽处罚。吴律师认为,王某在本案中,可能在10年至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缓刑的可能性。

3、其他人属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中,肖某在案中受雇于人,领取固定工资,但其在案中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包括招聘、培训等在内的全面管理,相对来说,在其量刑时会比其他从犯重。

吴律师认为,肖某可能在5年半至6年。A、B、C、D、E、F情况类似,可能在2年左右,并处罚金。有一定机会获得缓刑。G、H情况类似,可能在1年左右,并处罚金。且有较大的希望获得缓刑。

如果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当然,这需要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和阅卷之后,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后,才能给出更加正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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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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