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营连锁:

连锁店由总部全资开设,总部直接委派店长,店长对各店的经营管理负责,总部对店长进行监督和考核,在总部的统一的经营理念下,经营同类商品,提供同样服务,进货渠道、价格标准、配送管理、形象设计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国内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的又红旗连锁,好又多等.

优势:所有权 经营权 管理权高度统一,便于中心的一体化操作,能够建立良好的品牌效应.

劣势:由于店长的经营管理权限有限,同时各连锁店所在地理位置比较分散,因此对各店的经营业绩的考核有一定难度.

二 店长承包经营制:

连锁店由总部投资设立,各店由店长承包经营,店长和连锁中心每年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统一的品牌经营和形象设计,中心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核准下一年的经营指标,如果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就超额部分,各店按一定比例提成,进行奖励,如果未完成经营指标,就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处罚.

优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减少中心对各店的管理成本,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各店长的经营管理积极性.

劣势:对各店的会计核算难度较大,各店之间竞争又影响统一品牌的风险.

三 控股连锁:

连锁店由总部开设,中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店主可个人出资参股 以中心对店长所任职连锁店开业初期的一次性投入为基数,中心无偿赠送店长10%的股权(店长只有这部分股权的收益分配权,无所有权),另店长至少出资认购1%的股权。每年收益分配,50%以现金分红,另外的50%以股权的形式分红,红股按照当年会计年度每股实际价值折算。店长及其关联人累积持股不得超过49%,到达该上限以后,店长不得再认购股权,收益分配不再实行红股的形式,而给店长以现金分红。若店长出资认购股份超过39%(包括39%),中心将把店长的累积持股严格控制在49%以内,属于中心无偿赠送的股权无偿收回。

优势:能够调动店长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劣势:控股权部分稀释,同时由于店长和中心同处于股东地位,中心对店长的约束力度较弱.

四 自愿连锁:

各连锁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店长采用聘用制,中心对店长在任期内的经营目标的完成进行监督和考核.

优势:各店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更能适应市场的竞争.

劣势:各店的开设成本比较高,工商税务程序繁琐.

五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考虑中心初期建设的连锁店,都是由中心投资设立并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以便形成更好品牌效应,因此,连锁店经营形式建议采用前三中方式。

连锁店管理制度

直营连锁方式下的管理制度

总 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 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精典。

第一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是经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 中心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中心,接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 连锁店应按照中心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中心的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 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 连锁店经中心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四川置信资产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中心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中心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 连锁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 连锁店应执行中心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 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 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连锁店应定期向中心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中心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中心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 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 连锁店应该及时向中心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 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中心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中心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 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 连锁店对于中心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中心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毁损中心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第三章 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中心的权利:

第一条 中心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 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 中心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中心的义务:

第一条 中心在连锁店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 中心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 中心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 中心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中心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该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行政组及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人员与中心签定聘用合同,成为中心的正式职员。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作起,应受到置信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置信基本法》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辞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中心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中心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代人打卡:第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10元整,第二次对双方各处以行政记大过一次,并对每人罚款人民币20元;第三次代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被发现后在工作上表现有不满情绪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3、迟到、早退

职员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人民币5元整;一个月迟到、早退5次(含5次)者,予以解聘或辞退。各连锁店店长考勤卡由中心行政组统计,于每月2日前交中心行政组存档,各连锁店职员考勤卡在连锁店存档,中心行政组定期抽查。

4、打卡规定

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打卡者,须由该职员上级在考勤卡上签字并注明未打卡原因,否则,中心行政组在月底考勤时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5、请销假规定

连锁店职员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遵守中心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急病、住院、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事先电话联系或请人代交假条,事后立即阐明情况,否则以旷工处理。

1次性请假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另予审批。

①事假

因私事需本人处理,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事假1-5天除店长审批外,报中心行政部审批,同时将相关手续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②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病假时将相关手续及医院诊断证明详细资料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③工伤

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范畴,基本工资全发,但须出据医院的证明及发生意外事故证明。

④旷工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批准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迟到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扣发日工资的60%,行政记大过一次;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在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全年累计旷工4天(含4天)者,中心予以辞退。

第六章 后勤管理制度

一、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为创建一流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连锁店良好的对外形象,特作以下规定:

1、工作区内不得聊天。

2、工作区内一律不得吸烟,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整。

3、到连锁店的客人,每位职员必须用主动热情的态度对待,并做好应答和解释工作,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对客户大声争吵,影响工作秩序。确实委屈之事应采取暂时回避态度,并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7、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内从事打牌、下棋等活动,违者予以辞退。

8、办公室内固定设施不得随意搬动。

9、办公桌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闲杂物品,离开座位后应将办公椅归位放置。不得在办公桌旁的区域隔板或墙上粘贴任何纸张,违者罚款人民币10元。

10、工作牌由中心行政组统一制作,必须正确佩戴在左胸衣兜上方一公分处,如上班时间未戴工作牌,罚款20元,如胸牌丢失,需到中心行政组申购,同时交20元的罚款。

11、操作层职员不得动用店长电脑,连锁店应作好电脑管理,一般须设定密码,凡出现此类事件,对店长及动用电脑人员处以各50元罚款,并记行政大过一次。

12、操作层职员一般不得使用工作区电话,若有特殊需要,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13、职员不得在休息室内阅读书刊、杂志,凡发现者,将予以罚款人民币10元整。

二、职业着装及扣款规定

职员着装由中心统一规定、统一制作,职员领用时一次性支付服装使用保证金。

第七章 薪酬制度

连锁店的薪酬制度根据《置信基本法》已有规定,参照《置信实业薪酬待遇级别的若干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店长薪酬

转正店长按中心包干制执行:2000元/月,试用期1500元/月。

每季度税后净利润超额完成中心下达的考核目标,以税后净利润超额部分为基数提取50%作为奖励,由店长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中心批准。

第二条 职员薪酬

转正职员按中心包干制执行:收银兼库管600元/月,技师800元/月,普工400元/月。试用期收银兼库管500元/月,技师600元/月,普工300元/月。

另根据每日每位职员的工作量提成,提成方案按照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每季度税后净利润超额完成中心下达的考核目标,以税后净利润超额部分为基数提取50%作为奖励,由店长根据职员的工作业绩分配,分配方案报中心批准。

直营连锁下店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针对店长的经营管理行为、经营目标考核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心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店长是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店长不得同时兼任中心和连锁店的工作。

第三条 店长由中心通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之后,委派至各连锁店,任连锁店的管理者.

第四条 店长职权

1、店长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所任职连锁店的各项工作,根据《置信基本法》的要求,不断加强该店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应先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2、在人事方面,对职员的聘用有建议权。

3、在财务方面,店长应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4、对中心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建议权。

第五条 指标考核

1店长在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同时接受中心考核和监督,中心设立稽核队,对各店的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同时中心设立投诉热线

2经济指标:中心根据前一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制定下一年的经济指标,第一年的经济指标根据各店运行的前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测算全年的经济指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指标:(1)年度经营额 (2)成本发生额 (3)利润率

3安全指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违反操作流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低于年营业额的2%.

4投诉投诉率:各店的顾客投诉率应该低于5‰

第六条 管理责任

1、店长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心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尽忠职守、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2、店长应承担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要求店长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使各方面的工作能创造一流水平,严禁出现各种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形象声誉的责任事故发生。

3、如果出现连锁店的职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占、挪用中心资产等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责任事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店长应根据有关“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经济责任

1、不管是店长管理原因或是下属职员的原因,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凡店长任职的连锁店里出现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情况,对经全力仍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都应按“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赔偿。

2、店长如出现上述情形,根据规定确定了店长应赔偿或承担的数额后,从店长在连锁店的个人权益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店长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在任职期间,如有违法、犯罪、渎职等严重损害中心和任职连锁店利益的行为,中心将根据《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同时,中心可以根据中心章程和有关决议、文件对店长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禁止事项

根据《公司法》、《刑法》和中心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店长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或侵占、挪用中心财产和资 金;

2.私自收受其他单位的礼品、红包、回扣等财物而不上交中心;

3.私自将中心资产低价出售、变卖或无偿分配给个人,损害中心利益的;

4.私自以中心资产为本中心股东、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5.私自在外自办实体、兼职,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其职务职责相似相同的营业;

6.向中心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财会报告,或者隐瞒重要财务情况、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报告的;

7.中心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包经营制下的连锁店管理制度

总 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连锁店采用店长承包经营制.每年和中心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由中心制定统一标准合同.

第四条 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精典。

第一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是经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 中心是各连锁店的出资人,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经营承包者,享有经营权,行政上隶属于中心,接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 连锁店应按照中心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中心的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 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 连锁店经中心授权合约和中心和店长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中心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中心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 连锁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 连锁店应执行中心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 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 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连锁店应定期向中心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中心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中心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 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 连锁店应该及时向中心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 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中心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中心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 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 连锁店对于中心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中心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毁损中心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第三章 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中心的权利:

第一条 中心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 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 中心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中心的义务:

第一条 中心在连锁店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 中心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 中心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 中心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中心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第四章 承包经营指标的制定原则

第一条承包经营合同本着市场公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制定每年的承包经营指标.包含经济指标 安全指标 投诉率指标.

第二条经济指标包含营业收入 成本支出 利润率三个指标.各指标标准的制定,第一年以前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推算全年的经营指标,浮动范围可在10%以内,以后每个经营年度以前一个经营年度的经营情况制定,浮动范围在5%以内.

第三条安全指标:以经济赔偿率考核,经济赔偿应低于年度营业额的2%

第四条投诉率: 顾客向中心投诉率低于3‰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由中心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该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行政组及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人员与中心签定聘用合同,成为中心的正式职员。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作起,应受到置信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置信基本法》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辞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中心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中心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代人打卡:第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10元整,第二次对双方各处以行政记大过一次,并对每人罚款人民币20元;第三次代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被发现后在工作上表现有不满情绪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3、迟到、早退

职员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人民币5元整;一个月迟到、早退5次(含5次)者,予以解聘或辞退。各连锁店店长考勤卡由中心行政组统计,于每月2日前交中心行政组存档,各连锁店职员考勤卡在连锁店存档,中心行政组定期抽查。

4、打卡规定

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打卡者,须由该职员上级在考勤卡上签字并注明未打卡原因,否则,中心行政组在月底考勤时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5、请销假规定

连锁店职员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遵守中心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急病、住院、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事先电话联系或请人代交假条,事后立即阐明情况,否则以旷工处理。

1次性请假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另予审批。

①事假

因私事需本人处理,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事假1-5天除店长审批外,报中心行政部审批,同时将相关手续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②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病假时将相关手续及医院诊断证明详细资料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③工伤

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范畴,基本工资全发,但须出据医院的证明及发生意外事故证明。

④旷工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批准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迟到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扣发日工资的60%,行政记大过一次;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在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全年累计旷工4天(含4天)者,中心予以辞退。

第六章 后勤管理制度

一、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为创建一流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连锁店良好的对外形象,特作以下规定:

1、工作区内不得聊天。

2、工作区内一律不得吸烟,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整。

3、到连锁店的客人,每位职员必须用主动热情的态度对待,并做好应答和解释工作,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对客户大声争吵,影响工作秩序。确实委屈之事应采取暂时回避态度,并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7、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内从事打牌、下棋等活动,违者予以辞退。

8、办公室内固定设施不得随意搬动。

9、办公桌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闲杂物品,离开座位后应将办公椅归位放置。不得在办公桌旁的区域隔板或墙上粘贴任何纸张,违者罚款人民币10元。

10、工作牌由中心行政组统一制作,必须正确佩戴在左胸衣兜上方一公分处,如上班时间未戴工作牌,罚款20元,如胸牌丢失,需到中心行政组申购,同时交20元的罚款。

11、操作层职员不得动用店长电脑,连锁店应作好电脑管理,一般须设定密码,凡出现此类事件,对店长及动用电脑人员处以各50元罚款,并记行政大过一次。

12、操作层职员一般不得使用工作区电话,若有特殊需要,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13、职员不得在休息室内阅读书刊、杂志,凡发现者,将予以罚款人民币10元整。

二、职业着装及扣款规定

职员着装由中心统一规定、统一制作,职员领用时一次性支付服装使用保证金。

第七章 薪酬制度

连锁店以《置信基本法》和《置信实业薪酬待遇级别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确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薪酬制度。

第一条 连锁店全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

第二条 连锁店基本工资的标准:

转正店长基本工资标准:1500元/月,试用期1000元/月。

转正职员基本工资标准:收银兼库管400元/月,技师600元/月,普工300元/月。试用期收银兼库管500元/月,技师600元/月,普工300元/月。

第三条 效益工资: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考核期限结束之后,税后净利润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以税后净利润超额部分为基数提取50%作为奖励,由店长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中心批准备案。

承包经营制下的店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针对店长的经营管理行为、经营目标考核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心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店长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为合法的连锁店管理者,店长不得同时兼任中心和连锁店的工作。

第三条 店长每个经营年度和中心签定一次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由中心统一制定,店长如有异议,与中心协商.

第三条 店长职权

1、店长应严格执行合同各项条款,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所任职连锁店的各项工作,根据《置信基本法》的要求,不断加强该店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应先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2、在人事方面,对职员的聘用和辞退有提请权。

3、在财务方面,店长应严格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4、对中心重大事项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有的决定权,超出范围的有建议权。

第四条 指标考核

1店长在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同时接受中心考核和监督,中心设立稽核队,对各店的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同时中心设立投诉热线

2经济指标:中心根据前一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制定下一年的经济指标,第一年的经济指标根据各店运行的前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测算全年的经济指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指标:(1)年度经营额 (2)成本发生额 (3)利润率

3安全指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违反操作流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低于年营业额的1%.

4投诉投诉率:各店的顾客投诉率应该低于5‰

第五条 管理责任

1、店长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注明出的各项条款,尽忠职守、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2、店长应承担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要求店长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使各方面的工作能创造一流水平,严禁出现各种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形象声誉的责任事故发生。

3、如果出现连锁店的职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占、挪用中心资产等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责任事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店长应根据有关“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

1、不管是店长管理原因或是下属职员的原因,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凡店长任职的连锁店里出现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情况,对经全力仍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都应按“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赔偿。

2、店长如出现上述情形,根据规定确定了店长应赔偿或承担的数额后,从店长在连锁店的个人权益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店长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在任职期间,如有违法、犯罪、渎职等严重损害中心和任职连锁店利益的行为,中心将根据《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同时,中心可以根据中心章程和有关决议、文件对店长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禁止事项

根据《公司法》、《刑法》和中心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店长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或侵占、挪用中心财产和资 金;

2私自收受其他单位的礼品、红包、回扣等财物而不上交中心;

3私自将中心资产低价出售、变卖或无偿分配给个人,损害中心利益的;

4私自以中心资产为本中心股东、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5私自在外自办实体、兼职,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其职务职责相似相同的营业;

6向中心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财会报告,或者隐瞒重要财务情况、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报告的;

7中心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行为。

控股连锁方式下的连锁店管理制度

总 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连锁店采用控股连锁的方式,中心处于控股地位,店长个人出资参股.店长参股比例1%~49%,公司对愿意参股的店长增予10%的股权,店长个人认购比例为1%~39%.

第四条 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精典。

第一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是经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 中心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股东兼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中心,接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 连锁店应按照中心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中心的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 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 连锁店经中心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中心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中心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 连锁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 连锁店应执行中心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 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 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连锁店应定期向中心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中心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中心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 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 连锁店应该及时向中心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 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中心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中心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 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 连锁店对于中心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中心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毁损中心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第三章 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中心的权利:

第一条 中心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 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 中心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中心的义务:

第一条 中心在连锁店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 中心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 中心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 中心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 中心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中心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该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行政组及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人员与中心签定聘用合同,成为中心的正式职员。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作起,应受到置信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置信基本法》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辞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中心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中心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代人打卡:第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10元整,第二次对双方各处以行政记大过一次,并对每人罚款人民币20元;第三次代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被发现后在工作上表现有不满情绪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5、迟到、早退

职员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人民币5元整;一个月迟到、早退5次(含5次)者,予以解聘或辞退。各连锁店店长考勤卡由中心行政组统计,于每月2日前交中心行政组存档,各连锁店职员考勤卡在连锁店存档,中心行政组定期抽查。

6、打卡规定

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打卡者,须由该职员上级在考勤卡上签字并注明未打卡原因,否则,中心行政组在月底考勤时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5、请销假规定

连锁店职员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遵守中心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急病、住院、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事先电话联系或请人代交假条,事后立即阐明情况,否则以旷工处理。

1次性请假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另予审批。

①事假

因私事需本人处理,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事假1-5天除店长审批外,报中心行政部审批,同时将相关手续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②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应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病假时将相关手续及医院诊断证明详细资料报中心行政组留存。

③工伤

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范畴,基本工资全发,但须出据医院的证明及发生意外事故证明。

④旷工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批准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迟到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扣发日工资的60%,行政记大过一次;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在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全年累计旷工4天(含4天)者,中心予以辞退。

第六章 后勤管理制度

一、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为创建一流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连锁店良好的对外形象,特作以下规定:

1、工作区内不得聊天。

2、工作区内一律不得吸烟,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整。

3、到连锁店的客人,每位职员必须用主动热情的态度对待,并做好应答和解释工作,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对客户大声争吵,影响工作秩序。确实委屈之事应采取暂时回避态度,并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7、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内从事打牌、下棋等活动,违者予以辞退。

8、办公室内固定设施不得随意搬动。

9、办公桌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闲杂物品,离开座位后应将办公椅归位放置。不得在办公桌旁的区域隔板或墙上粘贴任何纸张,违者罚款人民币10元。

10、工作牌由中心行政组统一制作,必须正确佩戴在左胸衣兜上方一公分处,如上班时间未戴工作牌,罚款20元,如胸牌丢失,需到中心行政组申购,同时交20元的罚款。

11、操作层职员不得动用店长电脑,连锁店应作好电脑管理,一般须设定密码,凡出现此类事件,对店长及动用电脑人员处以各50元罚款,并记行政大过一次。

12、操作层职员一般不得使用工作区电话,若有特殊需要,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13、职员不得在休息室内阅读书刊、杂志,凡发现者,将予以罚款人民币10元整。

二、职业着装及扣款规定

职员着装由中心统一规定、统一制作,职员领用时一次性支付服装使用保证金。

第七章 薪酬制度

连锁店的薪酬制度根据《置信基本法》已有规定,参照《置信实业薪酬待遇级别的若干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店长薪酬

店长基本工资执行:1500元/月,试用期1000元/月。

股权分红按照中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职员薪酬

转正职员按中心包干制执行:收银兼库管800元/月,技师1000元/月,普工500元/月。试用期收银兼库管500元/月,技师600元/月,普工300元/月。

控股连锁经营方式下店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针对店长的经营管理行为、经营目标考核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心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店长是任职连锁店的股东兼管理者,店长不得同时兼任中心和连锁店的工作。

第三条 店长职权

1、店长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所任职连锁店的各项工作,根据《置信基本法》的要求,不断加强该店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享有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应先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2、在人事方面,对职员的聘用有建议权。

3、在财务方面,店长应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4、对中心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建议权。

第四条 股权分配

店长在正式任职期间必须成为任职连锁店的股东,具体办法是:

1、以中心对店长所任职连锁店开业初期的一次性投入为基数,中心无偿赠送店长10%的股权(店长只有这部分股权的收益分配权,无所有权),另店长至少出资认购1%的股权。

2、店长可以在中心每个会计年度年底以后30个工作日以内认购任职连锁店的股权,认购股权以当年会计年度每股实际价值折算。

3、每年收益分配,50%以现金分红,另外的50%以股权的形式分红,红股按照当年会计年度每股实际价值折算。

4、店长及其关联人累积持股不得超过49%,到达该上限以后,店长不得再认购股权,收益分配不再实行红股的形式,而给店长以现金分红。若店长出资认购股份超过39%(包括39%),中心将把店长的累积持股严格控制在49%以内,属于中心无偿赠送的股权无偿收回。

5、所有股权统一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店长无权以各种方式或者其他变通方式转让股权或变现,任何转让股权的行为都必须报中心和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店长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店长对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6、若店长由于正常原因离职,中心按照当年会计年度的每股价值向店长回购个人认购股权和累积红股,其余股权(包括中心无偿赠送的20%)中心无偿收回。

(注:正常原因离职是指店主因生病、死亡、工作调离或其他合法合理原因确实需要离开所任职连锁店店长的职位。)

若店长由于非正常原因离职,中心按照当年会计年度的每股价值向店长回购个人认购股权,其余股权(包括中心无偿赠送的20%和累积红股)中心无偿收回。

若店长由于违法乱纪、违反中心管理制度规定等原因离职,中心将代为保管店长的所有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根据经济责任的金额大小决定股权的处置。

第五条 管理责任

1、店长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心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尽忠职守、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2、店长应承担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要求店长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使各方面的工作能创造一流水平,严禁出现各种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形象声誉的责任事故发生。

3、如果出现连锁店的职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占、挪用中心资产等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责任事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店长应根据有关“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

1、不管是店长管理原因或是下属职员的原因,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凡店长任职的连锁店里出现损害中心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情况,对经全力仍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都应按“过错追究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赔偿。

2、店长如出现上述情形,根据规定确定了店长应赔偿或承担的数额后,从店长在连锁店的个人权益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店长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在任职期间,如有违法、犯罪、渎职等严重损害中心和任职连锁店利益的行为,中心将根据《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同时,中心可以根据中心章程和有关决议、文件对店长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禁止事项

根据《公司法》、《刑法》和中心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店长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或侵占、挪用中心财产和资 金;

2 私自收受其他单位的礼品、红包、回扣等财物而不上交中心;

3私自将中心资产低价出售、变卖或无偿分配给个人,损害中心利益的;

4私自以中心资产为本中心股东、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5私自在外自办实体、兼职,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其职务职责相似相同的营业;

6向中心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财会报告,或者隐瞒重要财务情况、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报告的;

7中心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