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A开发商购买房屋。张先生支付了预购金,随后,张先生向B销售公司交了14.9万,向A开发商交清余款。B销售公司向张先生开了10万的收据,A开发商向张先生开了4.9万的收据和余款的收据。随后与A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发现合同载明的房价比实际支付的房款少了10万元。后来张先生了解到,B销售公司是受A开发商委托销售的。

张先生认为:

A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违法加价销售商品房,致使张先生多付10万元价款,并认为B销售公司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仅仅是为了配合A开发商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共同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A开发商、B销售公司共同承担退款10万元的责任。

A、B公司认为:

1、张先生在购房时与A开发商销售部门商定的购房价格,也就是全部已经支付的金额,都开具了相应的收据,B销售公司和A开发商分别出具有相应的“收款收据”,张先生是清楚明白的。

2、张先生是在付完全部款项后,才与A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张先生最终交纳的房屋款项总价格是双方确定的价格,也就是说购房金额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并没有超出张先生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范围,所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张先生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部分款项的收款人为B销售公司,而非A开发商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与A开发商商定的购房价格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支付款项,也就是说,张先生对缴纳的款项并未超出其与A开发商商定的购房款数额。

对此,广州吴国雄律师介绍到:

1、作为购房人需要看A开放商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合法手续,防止掉入坑里。

2、B销售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需要看销售公司是否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业务。其次,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B销售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售房环节为张先生提供了除正常购房状况下的其他服务,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材料,那么B销售公司是不应该收取该笔服务费。

3、本案中,还有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就是张先生向B销售公司支付的价款中,其实有部分是房屋的价款,但相关收据却是A开发商开具的收据,这就令人不可思议。

4、张先生和A开放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实际上也是可以证明房屋价款并未包含B销售公司开具收条金额的款项。

所以,吴律师认为:A开发商、B销售公司需要共同承担向张先生退款10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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