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女婿一家,张志军一审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入二审后,四川高院认为,张志军“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审判决结果曝光至今,此事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四川高院4月12日发布《情况通报》回应称,“正在依法认真评查本案,将切实做到严格司法、维护公正、接受监督、回应关切。”
妻子原谅杀夫凶手,法与情的交织
案件得以改判,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的被害人亲属是死者之一小邹的妻子、杀人凶手张志军的女儿张静,正因为她的身份特殊,她的“谅解”能否成为从轻量刑的事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法律上来讲,谁有权原谅杀人凶手,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法定量刑之外,还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这一情节。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就意味着,虽然父亲杀害了自己的丈夫,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张静有权谅解张志军。
站在张静的角度,一方是养育自己长大的父亲,一方虽然是自己的丈夫,但两人因感情不和,已多次到法院离婚,她选择原谅自己的父亲,于情于法都不必受到过多苛责。
然而,这样的谅解是否足以让法院将张志军从死亡线上拉回来呢?小状认为,虽然张静原谅了自己的父亲,但是我们别忘了,本案当中的死者除了小邹之外,还有小邹的父母。对于他们的死,张志军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死者近亲属的谅解。换句话说,张静虽然谅解了张志军,但该情节在整个案件当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死者是否抢夺孩子,只有凶手及其妻子自说自话
二审法院认为,死者上门抢夺孩子,张志军劝阻无效后实施激情犯罪,死者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导致“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然而,在案发当时,只有张志军夫妇、死者以及小女孩在现场,能够说清当时情况的,也就剩下了张志军夫妇二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上门是为了看望孩子,还是真的如张志军所言,是为了抢夺孩子,是否有抢夺孩子,就只有张志军夫妇二人清楚了。
“亲亲相隐”是人的本能选择,所以,张志军妻子证言的可信度并不高,为了使丈夫能够获得较轻处罚,其完全有理由作出具有明显倾向的陈述。
说起证言的可信度不高,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可以作为印证。
张志军供述称,他持刀捅了小邹之后,小邹就躺在沙发上不动了。这时,小邹的母亲正好抱着孩子站在旁边,他又上前往小邹母亲胸口捅了两刀。但是,张志军妻子的陈述却与此存在出入,她说,张志军杀人的时候,她抱着外孙女躲在书房,不知道张志军杀人的情况。在同一时间,一个小女孩怎么可能既在杀人现场,也在书房当中呢?
这就使得张志军妻子的证言,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大打折扣。由此,关于“抢夺孩子”的说法,就只有张志军的一家之言了,而其说法与事实是否相符,如今已经无从考究了。
张志军虽然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至于自首,我们之前已经多次说过,这绝对不是“免死金牌”。法律规定的是,对于自首的人“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必须”从宽处罚。这就意味着,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当由裁判者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在本案当中,仅仅因为两家存在纠纷,张志军就手持利刃,在三名死者身上捅刺多刀,刀刀入肉极深。由此可见,张志军在行凶之时,下手又准又狠,手段极其残忍。如果仅仅是为了不让女婿一家将小孩抢走,又何必置人于死地呢?更何况,是否存在抢小孩一说,也不得而知。
由此看来,张志军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我们一起期待四川高院评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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