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由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租赁方,故无论租赁期多长,均不应包括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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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由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租赁方,故无论租赁期多长,均不应包括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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