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违规办事而未实现非法目的时,委托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托人返还全部钱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蒋某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郭某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某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二: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违规办事但未办成的,委托人要为自己的过错自负相应损失,人民法院酌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返还责任。

案件:丁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再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达成委托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合意,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否能够提前退休,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申请。本案用金钱疏通关系铺路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受托合意即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式明显具有非法性,应属无效合同。本案案涉款项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清楚,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缺乏占有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有返还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但对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仅适用无效返还的规定,而未对被上诉人过错责任予以评价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案情实际,本院酌定被上诉人自负30%的损失责任,上诉人承担70%的返还责任,即退还被上诉人14000元。

实务要点三:委托人仅有转账记录而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托人办事的委托关系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要求受托人返还转账款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杨某、和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陕05民终14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杨某主张委托被上诉人和某某为其女儿办理工作事宜,按和某某要求将40000元转至王某。双方对转款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和某某主张系王某借款。此外,因双方当时在谈恋爱,各自持有对方的银行卡,上诉人杨某持有的和某某银行卡转给王某的不止案涉40000元,故杨某应举证证明该笔40000元属于其所有,并且该款项系委托和某某办理受托事项的费用。由于上诉人杨某提供的录音光盘未得到被上诉人和某某明确认可,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上诉人和某某返还委托款40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委托人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为其办事,收款人出具收条并签字承诺的,即使收款人将所收款项转交给了办事人,委托人主张收条上的收款人返还钱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37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且本院查明,2019年3月3日,王某某、张某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王某某收到张某人民币:伍万元¥50000,此款是为办理张某儿子张小某2019年当兵之事,并承诺:2019年秋办成北京城防兵种,两年后必须留到原部队转为士官之职。如以上事情不成无条件返回此款。”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落款收款人处签名。从《收条》的内容看,二人的意思表示是二人作为收款人和承诺还款人,故张某有权向张某某主张权利。且一审中张某某对张某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王某某所述的“如果赵某某给不上,我和张某某给”的意见。因此,王某某、张某某应当返还案涉款项。

实务要点五: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钱财违规办事并将钱财用于所托事宜但并未实现非法目的的,委托人要求其返还全部钱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高某某、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17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不符合条件而找关系调动工作、升学等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韩某某、刘某某因其子大学挂科被劝退,找高某某办理留校和毕业证,并安排到医院工作。高某某对上述请托事项和韩某某、刘某某向其交付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高某某称案涉款项已经用于办事但未能证明其按约定履行承诺,且上述请托事项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公平就业的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认定无效。故高某某应当返还收受的请托款项。

转自:最高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