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案号:(2022)辽02民终8220号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2021年7月20日,刘某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
2021年8月底,公司得知该情况。
2021年11月18日,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
刘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仅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作为少儿美术教育咨询服务机构的店长,承担着门店经营管理、与客户沟通、督导员工工作等职责,在工作期间保持理智冷静的状态,是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
众所周知,毒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吸食毒品后,会导致精神亢奋或者萎靡、幻觉、注意力难以集中等精神异常,现刘某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背离岗位职责要求,会对公司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甚至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属于严重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
故公司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公司单位存在吸毒即予开除的规章制度,但考虑到刘某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从事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单方辞退刘某的行为符合基本的价值判断,不属于违法解除。
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双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因此,劳动者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仍需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和勤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刘某作为少儿美术教育咨询服务机构的店长,应当遵守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刘某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鉴于刘某吸毒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从事少儿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单方辞退刘某的行为符合基本价值判断,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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