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劳动者也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确有可能,因为代缴社保违法。
有观点认为代缴社保不支持经济补偿金,例如(2019)津民申592号一案。
刘*龙以正*天津公司用案外人前锦公司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正*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正*天津公司与前锦公司曾签订《前程无忧人事外包服务协议》,就前锦公司为正*天津公司代管员工人事关系、 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刘*龙亦签订书面参保类型确认承诺书,认可由前锦公司为其代办社保。正*天津公司按照约定委托前锦公司为刘*龙缴纳了保险,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刘*龙合法权益。 故,刘*龙主张正*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
但是可以从案件的细节中能发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系知情且同意的,由此可以认为劳动者系明知,此时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并非属于支持代缴社保合法的案例。
例如,在(2021)京03民终219号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对代缴社保不知情,从而支持了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请。
陈*荣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玉*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公司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荣缴纳社保,但陈*荣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玉*田公司提供劳动,陈*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陈*荣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其次, 玉*田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荣缴纳社保未经过陈*荣同意,仅通知过陈*荣,陈*荣对此不予认可,玉*田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玉*田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荣相关社保权益受损,陈*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通过代缴社保的方式降低成本并不可行,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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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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