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天然不平等性,职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是比较常见的事,如何认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单位在空白处补充内容的行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认定无效,还是视为劳动者对留白内容的无限授权呢?本期推送一个近期山东省高院公布的再审案例供参考:

L与A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等内容,并且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L虽主张其签字的《劳动合同书》系在空白状况下签订,但L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在空白合同上进行签字,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A公司,应视为其对合同其他内容的无限授权,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L承担,L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L与A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北徐楼煤矿与A公司均系B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因A公司停产整顿,造成L及其他职工仅能领取基本生活费用,为保障职工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经B公司协调,安排L等职工到北徐楼煤矿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6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辉,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B远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洲,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B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七所楼村。

负责人:曹福辉,矿长。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昭通A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湖畔名园22幢3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硕,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山东B远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山东B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以下简称北徐楼煤矿)及一审第三人昭通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民终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申请人对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用工系临时借调用工;申请人所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均系在空白状况下签订,原审并未进行审查而对申请人与A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了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与加班费差额应当得到支持。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借调用工的相关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将用人单位依据企业性质进行区别规定,被申请人及A公司国有企业的性质不能成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用工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用工非借调形势下的用工,而是劳动关系下的用工。申请人已多次向法院说明借调的相关规范及特征,原审仍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调关系成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未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B公司、北徐楼煤矿提交书面意见称,1.申请人是国有企业A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到期,也没有解除,A公司将富余职工临时借调安排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判决认定正确。2.申请人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二条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错误认识和曲解。3.申请人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双方已经签字盖章并实际履行,申请人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至今合法存续。4.申请人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加班费差额补偿,不应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A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申请人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至今未到期,也未解除。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A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借调工作的相关安排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借调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客观事实,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得到支持。4.申请人要求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支付加班费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完全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L与被申请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L与A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等内容,并且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L虽主张其签字的《劳动合同书》系在空白状况下签订,但L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在空白合同上进行签字,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A公司,应视为其对合同其他内容的无限授权,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L承担,L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L与A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北徐楼煤矿与A公司均系B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因A公司停产整顿,造成L及其他职工仅能领取基本生活费用,为保障职工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经B公司协调,安排L等职工到北徐楼煤矿工作。北徐楼煤矿与A公司签订《用工合作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用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A公司)职工在乙方(北徐楼煤矿)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属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为甲方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或缴纳社保费,均不得视为甲方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变更到乙方”。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及查明的其他事实,原审认定A公司与北徐楼煤矿存在借调用工关系并无不当。L在北徐楼煤矿实际提供劳动并按照《用工合作协议》领取报酬,劳动关系并未发生转化,其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仍属于A公司。故原审对其要求确认与北徐楼煤矿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由北徐楼煤矿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驳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原审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L的休息、休假时间已经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其休息权利得到了保障,故对L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关于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L未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原审对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请未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L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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