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也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天津可以,但有前置条件。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的适用,即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解,在实践中达成共识的有一种:倘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在大多数地方劳动者要求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在天津有例外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实践中,劳动者是否能直接适用该款规定,天津市一中院、二中院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劳动者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前置程序,即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的事实。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上诉人未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红志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津01民终2575号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陈*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昊*公司存在工资拖欠以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陈*玉与昊*公司存在其他多种经济往来以及混同,无法确认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拖欠情况。陈*玉主张昊*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陈*玉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22)津02民终207号
由此可见,虽然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要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是否未足额缴纳应由社保核定机构出具凭证而不能径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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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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