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记者蔡洪坡:近年来,河北法院在“办理破产”方面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今后在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有何打算?

河北高院民二庭庭长陈振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倾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任务繁重、责无旁贷。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法院牵头“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两项核心指标,协同推进“中小投资者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务诚信建设”三项指标。“办理破产”是人民法院牵头的一项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标。

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拯救困境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公平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各项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省法院始终紧紧围绕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破产案件的稳妥有序办理,不断加强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填补破产程序运行中的制度空白,上下级法院协调联动,共同构建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形成独具特色的河北破产审判模式。省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入选“河北省2019年度十大法治成果”;不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22年在省法院和9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除雄安新区外,实现了省市法院全覆盖;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印发《“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指导各中基层法院进一步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探索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强力推进破产预重整工作;各中级法院实现“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省法院与20余家省直单位建立破产案件省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初步建立起省市级层面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各地法院采取地方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与自筹自建专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探索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支持、职工安置等难题;省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2021年,省法院发布《河北破产审判白皮书》,公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省领导批示肯定;注重加强典型案例引导,唐山中院办理的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入选全国“新时代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十大事件”,廊坊中院办理的中安信破产重整案圆满成功,助力高科技民营企业重获新生,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积极优化破产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四年来审结破产及衍生诉讼案件3000余件,促使200余家国有“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企业资产近400亿元,化解企业债务近800亿元,安置相关企业职工5.7万余人,有效推动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激发了市场活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省法院“办理破产”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各地法院发展不平衡、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债权回收率较低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在出台的《关于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省法院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一是要健全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加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和破产审判团队建设,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预重整制度,持续推进府院联动常态化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破产案件,大力推进在线办理破产案件,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二是要积极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优化破产案件处置机制,便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依法支持管理人全面追收破产财产,提高资产整体处置收益、处置效率和债权回收率。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切实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做好“假破产、真逃债”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三是要大力推行“立审执破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制度,着力解决“执转破”案件启动难问题,加强“执转破”审判团队建设,构建以“立案、审判、执行、破产”为内容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转破”工作整体效能,推动“僵尸企业”有效出清,促使执行积案化解,推进“执转破”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