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黄某某夺刀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被害人冯某某已经不具备继续行凶的能力。黄某某夺刀后故意伤害他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
对黄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情回顾
被害人:冯某某,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后来还因为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过刑。
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
当事人:于某某,冯某某朋友
三人以前相识
2017年4月6日傍晚,黑龙江富锦,因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黄某某和冯某某于某某作为双方的亲属到交警队参与调解。
此时的冯某某已经处于酒后状态,略显醉意,而黄某某也处于酒后状态,但无醉意。
事情发生在交警队走廊中厕所门口。
于某某证词:黄某某要5000元赔偿,冯某某只答应3000元,黄某某不同意,冯某某说都是朋友给个面子,黄某某说:“你算什么东西,给你面子”
黄某某证词:我跟于某某谈赔偿事宜,冯某某过来耍横,“要钱没有,爱怎么地就怎么地”
我就说那就听交警怎么处理吧,冯某某说:“你有钱行了吧”,我说有没有钱跟你没关系。
于是二人就吵了起来,于某某站在二人中间,说:“为了别人的事你们两个吵吵啥”
就此冲突发生,事后监控视频显示:
18点54分44秒,冯某某在于某某身后掏出刺刀,通过于某某右侧,上前捅中黄某某腹部,造成13CM长伤口。
48秒,黄某某强忍腹部剧痛,用双手握住刀刃夺刀。
54秒-57秒,黄某某从上往下挥舞手臂砍中冯某某。
55分00秒,黄某某被众人拉开。
全过程只有短短10几秒钟。
黄某某事后拨打110报警,没打通,遂让其他人打120救冯某某。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冯某某符合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腹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庭激辩
2018年4月一审
检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黄某某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辩方:黄某某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某某捅了一刀,慌乱之中冲着冯某某肩膀位置由上往下划了一下(不是捅或刺向冯某某),冯某某此举是为了担心冯某某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法庭: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黄某某抢过刀后刺向被害人冯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某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害人对事件发生也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40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据此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中写道:
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某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某某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某某确定刑事责任。恳请法庭对黄某某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某某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2018年6月11日二审开庭
检方:黄某某夺下刀后,现场有好几个人拉架,从力量对比来看,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因此黄某某属于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方:本案不存在私力报复,黄某某不是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被害人伤害,且只砍一下就停止。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普通人有谁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或重合?”
法庭:黄某某和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某先持尖刀刺黄某某腹部一刀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黄某某抢过尖刀刺冯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是,黄某某被刺后与冯某某厮打并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尖刀被黄某某抢下后冯某某的不法侵害程度已经明显减弱,黄某某持尖刀刺冯某某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冯某某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的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庭还认为,黄某某未主动投案而是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黄海龙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纠正。
2019年1月28日,二审宣判,认定反杀者黄某某行为系防卫过当,同时考虑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至此,已被羁押近两年的黄某某回到家中。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和昆山龙哥反杀案对比
发生时间:
发生于2017年4月6日。
发生于2018年8月27日。
判决时间: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2018年4月一审判决,2019年1月28日二审判决
昆山龙哥反杀案2018年9月1日判决
反杀过程: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中,黄某某和冯某某是在打斗过程中反杀。
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是在夺刀后追杀过程中反杀。
判决结果: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防卫过当,判三缓五,调解赔偿40万。
昆山龙哥反杀案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从两起反杀案时间来看,昆山龙哥反杀案判决时间在前,黑龙江富锦反杀案二审判决时间在后,而且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还是追杀刘海龙过程中反杀,按说比黑龙江富锦反杀案中的黄某某更像防卫过当。
有网友评论说,按照黑龙江富锦反杀案来说,于海明真是太幸运了,同理推论的话,于海明绝对应该算防卫过当。
那么为什么黑龙江富锦反杀案没有参考昆山龙哥反杀案判罚呢?
有人分析认为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是被霸凌者,刘海龙完全属于欺负人的性质,造成该事件于海明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该案判为正当防卫有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正义的显著社会效应,所以判定正当防卫尺度比较宽松。
而黑龙江富锦反杀案中双方属于争吵升级为打斗的行为,起因上来说,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冯某某是先用刀的一方,黄某某是夺刀反杀,也确实存在正当防卫性质,但是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判定正当防卫无责,容易给社会造成一个印象,在类似的斗殴过程中,夺刀反杀成为必然,基于尽量减少刑事案件的原则,给与防卫过当也是起到警示作用。
如果这样分析两个案件判决的社会目的,笔者也有一些不同看法。
这里就要说到另一起案件,2018年10月26日,发生在深圳南湾交警中队办公室的命案,肇事逃逸司机刘某在交警队接受调解的时候持刀杀害一家三口。
事情的起因是肇事司机刘某开单位货车剐蹭死者私家车后逃逸,私家车女车主王某某记住车牌号报警后,刘某被抓获,在交警队双方接受调解,王某某方坚持按照肇事逃逸定案,而刘某称如果按照肇事逃逸将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又无力赔偿。
刘某事先准备刀具如果协调不成就鱼死网破,最终失控刺死王某某和其父母。
通过三个案件分析,笔者认为持刀方都有杀人意图,如果刀没有被夺,三起案件的受害者都有被杀害的可能,因此不能判定凶手刀具被夺后,凶手就没有了杀人动机。
对于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该文针对正当防卫主要阐述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第一、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例:假设甲方曾威胁要弄死乙方,乙方感受到威胁,为了防范随身携带刀具,而甲方此时真的实施伤害乙方的行为,乙方因此用随身携带防身的刀具刺伤或者刺死甲方,此种行为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第二、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举例:假设甲方持刀伤害无辜者乙方,乙方夺刀连刺三刀致使甲方死亡,可以认定正当防卫。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第三、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举例: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海明夺刀后,刘海龙反身跑向自己的汽车,于海明追上并杀死刘海龙,因于海明感觉刘海龙跑回去是要再找凶器伤害自己,自己仍然处于危机之中。
第四、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如果甲方持刀威胁乙方,如果不听甲方的话就如何如何,甚至拿刀拍打乙方,作为乙方可能就认为甲方对自己有生命威胁,可以反杀,司法解释为因为乙方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甲方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在我国沉睡多年之后,最近几年可以说是正式激活,可以说是明确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正义原则。包括昆山龙哥反杀案,来源反杀案等几起案件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和对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说出您的真知灼见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