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先做《询问笔录》后发《询问通知书》的吗?如果没有听说过那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案卷公安侦查笔录中的一份乌龙笔录吧,这份乌龙笔录可能会让你目瞪口呆甚至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15日的询问笔录16日才发出《询问通知书》典型的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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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的询问笔录16日才发出《询问通知书》典型的程序错误

从该份《询问通知书》上看,发出的时间是2004年9月16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也是9月16日,如此之神速的程序令人质疑。从《询问笔录》上看,当事人签字的时间还是9月16日,但真正的询问时间却是2004年9月15日15时30分至15日17时25分。这到底应以哪个时间为准?如果是以询问时间为准,那么《询问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就涉嫌程序错误;如果是以《询问通知书》于16日的发出时间为准,那么15日的《询问笔录》就是典型的先斩后奏,更何况,就连《询问笔录》本身中15日的询问日期与接受询问当事人16日的签字日期也自相矛盾,如此之乌龙笔录实在是不敢恭维,而以此为证据判决书的可信度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