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在某些新闻上看到,某某员工在离职后,被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而违约金基本上都与培训服务期有关。

这种高额的违约金真的存在吗?

存在。而且往往用人单位诉求被法院支持。

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知道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知识点。

第一,要读懂培训服务期的概念

什么是培训服务期?

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了培训后,双方约定提供服务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因此,培训服务期有几个前提:

1、只能与培训有关;

2、这个培训是用人单位付钱的;

3、要签了培训服务期的协议才生效。

第二,并不是什么类型的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内部培训采购的制度,即其他部门要付钱,才可以参加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然后,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

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并不是什么类型的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属于专业技术类的培训才可以,如销售参加外部的专业销售技能培训,管理者脱产参加管理技能培训等,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而用人单位内部的内训、消防、安全、服务的培训等,都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第三,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一定要是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的专业技术类培训才可以约定培训服务期:

1、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为:学费、报名费、教材费、场地费、认证费用等;

3、间接费用为:吃住行的费用等;

4、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有转账记录或者发票;

5、所谓的因培训而产生的误工费,不可以计入培训费用中;

第四,户口、购房资格等不得约定服务期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为特殊的原因,有少量的落户、购房的名额。

用人单位也将户口、购房资格等列为吸引人才的一个砝码。

但因此产生了较多的纠纷,集中在户口、购房资格等能不能约定服务期。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付费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外,均不可以再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户口、购房资格产生的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五,劳动者因个人过失导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

劳动者参加由用人单位付费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因劳动者的个人过失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能免除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责任。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第六,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知识点

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约的,应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服务期的出发点是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重视劳动者,为其提供更高层次的培训,提升劳动者的技能,因此劳动者本人也应该具有一定职业道德,遵守协议的要求,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