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的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8月2日付150万元;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协议签订后,汤长龙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士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因汤长龙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士海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长龙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长龙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长龙即向周士海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士海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长龙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汤长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士海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士海所持有的5.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长龙名下。

一审法院驳回汤长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周士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无效。周士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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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股权分期付款协议是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则。

2.周士海是否享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

这个案子实际上焦点问题就是周士海是否享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这个案子里周士海主张自己有解除权有两个理由:一个是按照原来合同法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未付价款达到五分之一;二是他主张股权转让受让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过催告仍然没有给付。对于周士海的第二个解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周士海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催告。周士海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可有两个解除事由:一个是一般事由,一个是特别事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履行的,对方是有解除权的,这是关于合同解除一般事由的一个规定。这就是现在的民法典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之一。《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周士海主张的是第三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一方主要义务就是给付价款,在周士海催告以后对方仍然没有履行时,周士海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周士海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周士海对汤长龙催告。如果周士海用这一条来主张合同解除,周士海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催告了,现在周士海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即使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也是不能解除。这个合同解除是指的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有两种:一是约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出现违约事由或者法定事由,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如果有解除权,当事人一方即有解除权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以通知的方式有就可以,公证不公证都无所谓,公证就是证明你确实发出了通知,这是指的一般的合同解除事由。

再一个就是特别的合同解除事由,我们原合同法中现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都有各种合同的解除问题,就是发生什么问题这个合同可以解除。比如说,租赁合同里讲过,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有特殊的解除事由。关于股权转让,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转让协议的解除事由。由于股权转让是有偿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其他的有偿合同的一些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有规定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这就是主持人刚才讲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里面所讲到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因此周士海他认为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来解除这个合同,这个主张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用错了。为什么呢?周士海用的是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是特殊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性就在于买受人一方是要分期支付价款,但是出卖人一方他已经把标的物或者出卖物交付给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除非有所有权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出卖人已经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将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那么出卖人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他就可能在合同中提出一些不利于买受人一方面仅从他自己利益考虑的条款,这个条款就包括解除条款,他为了保留价款他可能规定只要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以后他会要求,解除合同了你把标的物退给我。因为刚才像主持人提到的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法律对分期付款的买卖有特别的规制。原来合同法中是很简单的规定,现在民法典第634条作了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不能说只要是欠款你就解除,必须达到五分之一你才可以解除。因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是买受人的,现在因为你违约取消你的期限利益,你要全部提前付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对他的一个特别的规制。这个目的是限制出卖人的,出卖人不能说只要对方没付款你就解除合同,你必须是达到五分之一,而且还要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民法典为什么强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很重要的原因是分期付款买卖是大宗商品的促销手段,什么东西会分期付款买卖?价格比较高,比如说原来的电视机、冰箱、汽车等动产,这个可以促进出卖人商品的销售,又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但是消费者是弱者,所以这一规定它是限制出卖人行使这个权利的。现在民法典对他的限制更要严格一点,不仅要未付款达到五分之一,而且经过催告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你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这样来看,分期付款的买卖和一般买卖或者和股权转让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并且转移所有权,而这个股权转让它并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关于股权转让,你可以参照可以买卖的规定,但是你不能参照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这个案子焦点就是原告是否享有解除权,原告如享有解除权,你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你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现在是,作为原告他并不享有解除权,因此他解除合同不发生解除的后果,尽管他把受让人一方支付的价款都退回去,也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说受让人一方汤长龙他同意接受退回的价款,不受让股权了,那属于双方解除了即协议解除。因此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那就应该履行合同。

这个案子也提到,从后来来讲,周士海已经没有义务可履行,他的义务已经履行完了,股权转让就是变更登记,他已经变更完了股权登记,就是说他不能请求注销,再变更回来。他只能主张一般的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权,为什么要未付款达到价款的五分之一才能解除,它是保护买受人一方的权利的,限制出卖人的权利的,防止出卖人一旦出现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就解除合同或者出资全部价款。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就是这些问题。

SUNSUM

 “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六十九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对股权转让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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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六十九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对股权转让的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