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很多人对精神司法鉴定会很好奇,都想了解精神司法鉴定人是如何“判案”的。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对精神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过程有所了解。

1、案例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某(化名)涉嫌两起盗窃案,逃跑时打伤两名追来的事主。公安介入后其表现大吵大闹,伤人毁物。其随身携带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故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委托单位按正常程序委托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涉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材料是周某某近十年来的精神病就医病历和鉴定意见书。

2、鉴定过程

阅读鉴定材料时发现:周某某每次住院或鉴定均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抓后才出现吵闹、精神失常;每次接受精神检查时均保持缄默、不理人,医生或鉴定人都无法从其口述中了解其客观精神状态;每次住院均在当日或次日由其丈夫接出院,后续没有接受规范化治疗的记录。此次鉴定前企图盗窃被发现后伤人,随即被警察送住院,但次日被其丈夫接走,又先后两次在另一镇涉嫌盗窃,被民警抓获后拒不交代,故委托鉴定。

鉴定时先后两次不同日期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均没有发现其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反而警惕性高、做作、不合作,并自语“我要乖乖听话”等,其表现与上两次涉案鉴定时表现类同。在查看公安部门提供作案现场视频发现,三次作案现场监控均没有发现周某某作案时有异常言行表现。最后的鉴定结论是: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完全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3、鉴定心得

1.精神病鉴定最应重视的是客观证据,如本鉴定中的现场监控;

2.识别伪装,是鉴定人的基本功,如现场表现、精神失常是否符合精神病临床特征;

3.盗窃作案多属现实动机,也有盗窃物品为了自卫或逃离现场的病理动机,但此时应有精神病症状表现;

4.不应受前期精神病鉴定结论影响,尤其是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影响。而且即使是类同作案,涉及鉴定也仅针对此次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相关法定能力。

4、扩展的相关问题

伪装精神病如何分辨?

在法医精神病鉴定时,必须先排除其伪装和“获利性”,考虑其讲述内容的真实性,综合其他客观证据,参考心理测评结果,参照专业的诊断标准,利用鉴定人的长期工作经验,经会鉴的鉴定人讨论后,最终才能得出合格的鉴定结论。其实,辨别伪装是鉴定人获得执业资质的第一关和必备的专业性经验。

在临床就诊中患者及家属一般是来医院解决病痛问题,因此不存在伪装,但某些人带有获利目的时,接诊人员就可能会入坑。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些最常见的伪装表现:回避目光、行为拘束紧张、留意观察检查人员的言行与记录、做作幼稚愚蠢言行、不理睬检查人员、回答简单或答错或乱答或不答、拖延时间回答问题、矛盾记忆等等。当然更具智商化的伪装就是根据既往看到的精神病患者表现或在专业文库中查找到的专业知识去编造精神病表象,这种就需要丰富的临床与鉴定经验、技巧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分析鉴别了。而司法鉴定人都是在从业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精神科医生中选取出来的,诊疗过成千上万的精神病患者,想瞒骗过他们,基本没有可能。

讲在最后,想借用精神病逃避法律责任,没有那么容易!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介绍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6年1月17日,其前身为东莞市新涌医院法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更名为“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目前有司法鉴定人11人。

司法鉴定所配备了专职人员受理预约鉴定,专业性鉴定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科学,鉴定工作制度化,文书出具规范化,档案管理正规化,对疑难病人实行住院鉴定及多次会鉴以保证鉴定质量。整个鉴定活动形成一整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从而确保了鉴定活动的高质量和高满意度。

司法鉴定所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法庭证据的作用,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得到了委托方及司法行政机关的一致认可。

一、鉴定范围

1.精神状态:有无精神障碍或(和)智能障碍,以及精神障碍的类型。

2.法定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等。

3.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等级,轻、中、重伤程度,等等。

4.法律关系:精神障碍与事件的关联关系,即参与度。

二、鉴定对象:

1.涉及刑事案件、民事事件的疑似精神障碍者的相关人员,按相关法律需(或可以)做司法鉴定的。

2.主要开展刑事或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智力或精神损伤),保险理赔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

来源: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