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侄子彭伟桥的一笔民间借贷,被债主彭某年、彭某桥等人采取软暴力等方式追讨,湖南邵东的彭永凡在非情愿、以为只是签个名协助还款的前提下,在一份《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名字,结果,在侄子彭伟桥无还款能力之后,债主将彭永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近900万元。

此后,案件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湖南省高院裁定等多个诉讼程序。其中,重审一审以案涉借款属于无效合同,而认定彭永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则对一审认定的依据,案涉借款人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未予认定,从而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彭永凡须承担担保协议的还款责任。

不服终审裁判的彭永凡,于2023年2月29日,向邵阳市人民检查院提出监督申请。

10月16日,邵阳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书》。因对邵阳市检察院的决定书有异议,彭永凡正打算向湖南省检察院提交了监督复查申请。

一审认定放贷人具备职业放贷人特征

2014年3月10日,彭伟桥因经营电器生意需要,找彭某年、肖某云、彭某祥等人借贷1000万元。彭伟桥父亲彭得凡为担保人。

同年5月,彭伟桥涉其他案件被抓而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此后,彭某年、彭某义(彭某桥之父)等人,多次到位于邵东市廉桥镇新坪村彭伟桥爷爷家的老宅,以挂横幅、杀鸡鸭洒血等软暴力方式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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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其扰,彭永凡案涉款项与自己无任何瓜葛的情况下,因考虑到年近90的老父亲长时间被骚扰,而在非情愿、以为只是签个名协助还款的前提下,在彭某桥等人提供的一份《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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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桥经营的酒店,目前涉及多个纠纷停业

结果,不久后,彭永凡与侄子彭伟桥、侄媳妇谢笑美、哥哥彭得凡一同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同时,彭永凡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价值800多万元的资产被司法冻结。

2021年2月20日,一审彭永凡等人败诉。

后经邵阳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再审。

2021年12月29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在(2021)湘0521民初3412号判决书中认定:彭某桥、彭某年等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系职业放贷人。

重审时法院认为,原告彭某年、肖某云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先后12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资金高达5780 万元,其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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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属无效的约定,但对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损失,彭伟桥、谢笑美应予赔偿,本案利息损失可酌情按原告起诉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 3.85%计算。本案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彭永凡基于处理案涉借款所产生的纠纷,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在《协议书》上签名,综合《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看,认定被告彭永凡系债务加入人依据不足,可以认定其系以担保人的身份签订担保合同,上述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彭永凡此前并没有参与案涉借贷,仅在事后原告方催讨债务的过程中介入纠纷,其对于借贷的形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否定一审认定关键事实,引用作废法律条文遭质疑

重审判决后,彭某年、彭某桥、彭某祥等人不服,上诉到邵阳市中院。

本以为事实清楚,二审也没有问题的彭永凡,没有想到的是,邵阳市中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了与再审法院截然不同的认定。

彭永凡称,二审法院否定了经一审法院认定的彭某年、肖某云等人,在2年内先后12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的关键事实。

其理由有二:一是,彭永凡提供的司法判决文书统计表显示的判决是借贷合法;再就是彭某年、肖某云、彭某祥等人放贷的次数不够12次。

对此,彭永凡提出质疑表示,多次判决借贷合法是之前的次数不够,到了我这里就达到了12次,法官这样认定是偷换概念,形成的第一个枉法事实;还有,彭某年、肖某云、彭某祥等人的放贷行为中,其后面主要的金主或合伙人就是彭某桥,彭某桥的借款借条上写的是彭某年等人的名字,结果在逼迫我在《协议书》上签字时,彭某桥就主动现身称借贷款部分是他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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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彭永凡通过依法调取到的多个借贷纠纷的证据材料也显示,彭某桥与彭某年、肖某云等人经常性合伙放款。依此,彭永凡认为再审法院认定彭某年、肖某云等人“2年内先后12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的事实,证据充分。

尽管彭永凡提出的理由充分,但没有得到二审法官的支持,在(2022)湘05民终627号判决书中,彭永凡须对案涉贷款中的882万元本金承担偿还责任。

败诉之后,彭永凡不服,遂于2023年2月29日,向邵阳市人民检查院提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监督。

在抗诉申请书中,彭永凡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包括:

第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以经营为目的,在短短不到一年半时间内,先后数十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第三,原二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依据是:邵阳中院依据 1991年8月1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涉案借贷合同不违法,但该意见已于 2015 年作废,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故邵阳中院系错误适用法律。而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原《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认定,因此,重审时邵东市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彭永凡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关于彭某年等人的借贷行为及涉案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应综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原《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认定,特别是在原一审已作出否定性评价时邵阳中院在二审时更不应简单、片面处理。

同时,彭永凡在其提出上述抗诉书的附件中,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97号、(2016)最高法民申3784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以及各地人民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判决案例。希望引起检察院和检察官对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审查时予以重视。

然而,即便是彭永凡提出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依据,2023年10月16日,邵阳市检察院依然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书》。

对此决定书,彭永凡表示很难理解:自己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并经过一审认定,在邵阳中院、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实体认定和审理程序均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作出这样的认定,的确出乎意料。

职业放贷人背后官商一体的迹象

彭永凡称,这样的决定书可能与彭某桥放贷组织,自2013年起,就开始在邵阳地区以“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与多名在职官员“合作”(合作方式有官员本人或亲属出资参与放贷)有着某些隐秘的联系,这些事实希望纪委能够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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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某所所长封某平及其妻子刘某春,与彭某军有着巨额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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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邵东县纪委书记梅某江、现任洞口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刘某雄及其妻子刘某红,有着巨额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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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邵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申某林,与彭某桥有着巨额资金往来

彭永凡提供的银行流水,工商注册登记等证据表明,彭某桥父子的放贷资金来源中,确有地方权贵,他们与职业放贷人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在获得他们的保护后,采用“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等方式,经营高利贷生意,导致多人倾家荡产,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由于这些保护伞的保护,才导致特征明显的职业放贷人,不仅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在邵阳市检察院焦姗这里,再次没有依法获得支持。

因对邵阳市检察院的决定书不服,有异议,目前,彭永凡拟向湖南省检察院提交监督复查申请。

彭永凡说,我不懂法,但经过这个官司让我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我没有用过案涉借款中的一分钱,我作为案外人,因为被彭某桥、彭某年他们胁迫签下了一份所谓的《协议书》,结果把我一生的心血搞到即将成为被人的资产。

彭永凡表示,自己的遭遇,本质上是一个合法公民遭受职业放贷这一社会毒瘤的迫害,而成为了一个无辜的受害人,我们的司法部门应当保护每一个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放任不良行为在社会生态中恣意生长。

来源:报人老张、后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