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田间地头随处可见。它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野生的中华蟾蜍,抓了犯法!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案,该案由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系惠民县首例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案件经过

2022年7至 8月份,被告人 牛某文伙同李某东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 下,在惠民县皂户李镇及何坊街道办事处等地村庄水湾处,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蟾蜍200余只,再销售于被告人张某林。后经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00元,涉案总价值20 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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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牛某文违反狩猎法规,猎捕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文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被告人张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麻雀、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1700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三有动物”。

法官提醒

生态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