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种主要情形20种行为。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除外)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两份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跨制度、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供养人员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死亡后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领取待遇的;

6.同时段跨区域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5.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通知》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各部门要强化数据共享,加强信息推送和沟通协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数据比对、执法协助、经办协查事项。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加大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比对力度,着力运用大数据手段从源头上及时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风险,防止基金流失;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有效震慑同类型欺诈骗保行为。对已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政策的宣传力度,畅通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待遇领取人员通过多种途径主动认证,引导违规领取人或其直系亲属主动申报、足额退还,督促居住地社区(村组)或所在用人单位及时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