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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遇事扯皮、推诿、不作为,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责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比较常见。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起诉前应当注意,否则容易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承担败诉风险。

首先要满足行政诉讼的一般前提,即无论是“行政不作为”,还是其他案由的行政诉讼都需要满足的。

例如行政不作为对应的行为应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像行政指导行为,制定规章政策的准立法行为,为准备作出行政行为的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以及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等等都不属于受案范围。具体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另一种是程序性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没有申请直接起诉的,则法院会直接不予立案。

除了上面的一般前提外,起诉“行政不作为”还应当注意这些特殊要求:

1、起诉“行政不作为”,原告原则上需要提交不作为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为了避免原告未经向行政机关申请或主张,就绕开行政机关直接起诉做了相关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是第(一)项依法应主动履行职责的情形,则不需要提交。第(二)项情形,虽然按此规定不需要提供申请的证据,但原告需要对“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情形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换言之,除非依职权需主动履责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原告都是需要提供“申请”或“无法申请”的证据。

对于申请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供在政务系统上申请过的电子记录等,或者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材料,有不予处理结果的还可以提供相关通知或回复。现实中有的没有对应的政务服务,或者行政机关根本不收相关材料,此时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并保留和提供相关证据。

2、法律为行政机关预留了履责的期限,期满不履责才可以起诉。

一般相关领域的行政法规都有行政机关应当履责的具体期限规定,如果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则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期满不履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紧急情况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则起诉不受该期限限制。

3、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计算有特殊,应注意。

行政不作为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其他案件的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起诉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虽然同样是六个月,但起算时间有差别,“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如此,从前述关于履责期限来看,现实中对于何时届满有时并不明确,会有争议,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影响到起诉期限计算,还是要尽早起诉。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