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游某表示03学校表示

原告刘某与被告盘州市某中学、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游某是盘州市某中学的学生,2020年8月26日下午放学后,原告刘某与被告游某在教室内掰手腕,在掰手腕过程中,刘某左手受伤,被告游某及学校老师及时将刘某送往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下段骨折,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被告游某支付了医疗费636元。刘某的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表示

我和游某放学后在学校教室掰手腕,游某力气大了导致我手腕受伤,我要起诉游某和学校赔偿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刘某和我在事故发生前就多次进行掰手腕活动,并没有导致意外的发生,而且我也经常和其他同学掰手腕,在刘某受伤后我和老师及时将他送医院医治,我还支付了医疗费636元。

刘某与游某掰手腕时处于课余自习时段,双方均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在教室自由活动的学生较多,学校难以发现学生行为的危险性,对刘某受伤的后果没有可预见性,且学校在刘某受伤后及时救助,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游某放学后,在教室内进行掰手腕活动,该行为是双方自愿参与的娱乐活动,原告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掰手腕可能存在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其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应当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游某积极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参与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同时,原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游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盘州市某中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游某及盘州市某中学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掰手腕”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大众文体活动,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掰手腕比赛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仍自愿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在刘某“自甘风险”的行为中,游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刘某不得请求游某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与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活动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后理性决定是否参与,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