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可领取没有次数限。

失业金的领取限制是缴费年限,并非是“领取次数”。只要你符合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领取失业金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不过,在重新就业后,失业金的缴纳时间是需要重新计算的。计算之后,按照领取标准来计算自己可领取的期限。

一、失业金领取期限规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6)公司裁员等。

3.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 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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