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财产性判项

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履行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关联规则●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

●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

履行能力判断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

●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

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对相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本规定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