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解析•公司篇系列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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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让地,是指在土地不具备转让条件或者交易双方为规避土地转让税费等原因,持有土地的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间接获得土地的方式。以股让地模式对双方具有极大的利益:不涉及繁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仅需办理简单的工商变更登记。最重要的是,可以省去高额的土地转让税费。或标的公司本身具备开发条件和资质,可以直接开发建设,节约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隐形成本。

很久以来,司法界存在有罪论和无罪论两种争议,也相应的形成两类判决,以致有人无罪开释,有人身陷囹圄。

不谈理论,直接上结果: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政府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客观原因,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案例库——周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入库编号:2023-03-1-173-001.

特别说明:本号在《不出所料,重大突破,让枉法裁判无处遁形》一文中已经介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也就是说,案例库裁判要旨对审判具有必须的参考价值,法官不能作出违背案例库裁判要旨的判决。

明大律提示

一、如果行为人存在倒卖土地的主观故意,还是可能构罪。

二、股权受让方要谨防合同被撤销风险。如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公司性质而存在的股权转让前置审批条件等,否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被事后撤销,造成前期投入损失。

三、注意审查标的公司的潜在债务,如对外担保、潜在对外合同等,一旦沾上这些潜在风险,往往会陷入无穷无尽的司法纠纷,不但受让股权的价值大打折扣,甚至长期无法启动土地的开发,以股让地的目的无法实现。

四、需要特别注意,即使以股让地不属于犯罪,也不代表在此过程中就不会产生其他罪名,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事前要注意聘请专业律师严格把关,做好风险防范;事后万一涉刑,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若等到审判阶段再做工作,脱罪的概率几乎没有。

比如(2017)粤5302刑初236号案件,公司负责人卢某和会计黄某,最初是被公安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拘留,最终却以逃税罪判刑。

法院认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林某甲的策划、指挥及在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参与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案情简介: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刑初3号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刑终685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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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

一、关于被告人周赣湘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主观方面,周赣湘、魏某、曾某的南昌华夏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部门的介入,收回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华夏艺术谷项目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结合南昌华夏公司前期与省文联的联合运作、设计规划、公开竞拍以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介入因素等情况,证明周赣湘具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在客观方面,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东由周赣湘、魏某变更为博泰公司及其员工,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上述三家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将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周赣湘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关于被告人周赣湘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赣湘作为南昌华夏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837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赣湘犯行贿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赣湘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性错误,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赣湘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该案还有一名被指控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同案被告人魏云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那么,以股让地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法院观点不同:

1、税务机关明确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法院审判观点为无须缴税: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认为:“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又如(2014)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判决认为,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未规定需要纳税的,当事人即可不交税。

再延伸阅读之有罪论案例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评选为2010年度“十佳案例’的(2009)芜刑初字第89号、(2009)芜中刑终字第178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菊芳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在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给他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和第39条第1款和我国法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达100亩,从中非法牟利5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章菊芳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章菊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很多案件看似类似,其实存在本质区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选择案例需要专业人员详细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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