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个国际禁毒日之际

为进一步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

江门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充分彰显人民法院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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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蓬江区人民法院
——黄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长期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成瘾,遂做起“中间商”,通过“以贩养吸”满足其个人吸食需求。2024年1月,黄某在向他人出售电子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同时在其身上查得电子烟一支。经鉴定,上述两支电子烟的烟油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裁判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1.42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过往表现,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

江海区人民法院
——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始,被告人吴某多次到外地购入依托咪酯,并将其与普通电子烟油混合装入烟嘴中制成“电子烟”,供自己吸食。2024年2月,公安机关在吴某住处缴获可疑白色烟粉2包及烟嘴、烟托等吸食工具。经鉴定,上述物质含有依托咪酯52.67克。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非法持有依托咪酯烟粉52.67克,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3

新会区人民法院
——梁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判决生效后,梁某到江门市新会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梁某先后两次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新会区司法局建议,对梁某撤销缓刑。

法院裁判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连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行政处罚两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裁定撤销原判决关于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梁某执行原判决拘役三个月。

04

台山市人民法院
——马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分5次将2.1克海洛因以47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甄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马某曾于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裁判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05

开平市人民法院
——梁某贩卖毒品未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梁某将分两次将其自认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贩卖给胡某,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缴得电子烟弹1枚。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弹未含有常见毒品成分,梁某通过贩卖电子烟弹非法获利共1400元。

法院裁判

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梁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06

鹤山市人民法院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其住处容留3名吸毒人员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四人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裁判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07

恩平市人民法院
——陈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某公寓楼下向吸毒人员谢某贩卖电子烟弹和烟杆一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弹和烟杆含依托咪酯成分4.15克。

法院裁判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物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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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

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该类毒品与市面上常见的电子烟外观无异,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尝试吸食。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涉嫌构成毒品违法犯罪。江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珍爱美好生活,远离“上头烟”,坚决对毒品说“不”。

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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