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大规模强制腾退案件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物品多,如何清点、保管存在困难,可否在被执行人、第三人拒不领取的情况下强制处置后提存款项?无法处置变价的,如何处理?
答复:
大规模强制腾退案件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纷,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对抗情绪激烈,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贯彻严格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既不能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物品繁杂、清点不易等原因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也要注意在强制腾退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在强制腾退前,执行法院应当在腾退标的物上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迁出房屋或腾退土地,并告知其逾期不腾退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负担的腾退费、保管费、评估费等费用损失。腾退公告要拍照存档,以备后查。
其次,在执行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腾退的,可以依法强制腾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腾退时,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对于一些腾退场所较大、周边环境复杂、居住人员较多、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激烈等案件,执行法院在强制腾退前要做好充分预案,以防止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派人协助,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到场监督执行或邀请代表委员现场见证执行。要充分吸取一些案件中因物品清点登记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争议的深刻教训,在强制腾退时要全程不间断录像,所腾退物品要逐一登记造册加贴封条,并将整个执行过程记入笔录,由被执行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存档备查。
再次,对于腾空清理的物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指定处所”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其他居所。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居所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买受人为其租赁临时处所。执行法院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周转房或安置房等临时处所。前述处所产生的租赁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自行负担。
最后,对于执行法院清点封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限期领取。对于被执行人、第三人拒不领取时能否强制处置提存款项的问题,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我院《关于法院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1号】中曾对类似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如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目前,北京、安徽、江苏等地法院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指引。比如,北京高院规定,对被执行人拒绝接收且不宜长期保管、保管困难或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及时依法处置。江苏高院规定,腾空清理出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物品,权利人拒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款项暂时保管于法院账户。此外,《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中有不属于执行标的物的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除去后交付,无法通知或者无人到场领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对除去的动产进行变价,变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被执行人或者予以提存等”。上述我院答复、地方法院工作指引,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文,可予以参考借鉴。当然,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是否要进行变价处置,还需根据腾退物品的性质、价值、是否与人身密切相关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对于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费用过高等物品,可以及时进行处置变价,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领取;拒不领取的,可以提存于公证机关或保存于人民法院账户。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或纪念意义等不宜处置变价的物品或者处置变价不成的物品,执行法院要继续做好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不领取的,可以积极协调公证机关予以提存,并在提存前告知被执行人、第三人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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