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系统推送的原因,偶然间看到一篇被告人家属写的庭审观摩文章,内容是列出了几个事实后,直接点名了案件中的几个辩护律师的名字,公开喊话这些律师:“如果你们让庭审走过场,配合法官走程序,我们家属一定会依法举报你们,控告你们,公开你们,让大家知道你们是什么样子的律师,让大家去评价......

为何会如此?只因通过旁听庭审,家属们看到,有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不断从程序上、证据上、法律适用上等提出法律异议,但有些律师却是,“无异议”一路到底,即便是家属都明白了“证人的签名笔迹有三四种笔迹”。

律师的“公安事后补签属于证据瑕疵,不用休庭调查,可以继续开庭”庭审发言,也令家属对律师的角色大感疑惑,不是说律师是,“当事人和家属的最后一道防线”吗?怎么法律规定上的证据审查权异议权,在律师那里成了可以容忍的“瑕疵”?

如此的律师表现,以至于家属们公开发文质疑,“你到底有没有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家属已经不相信卢某、崔某、李某(还有一个胡某某,文中都是实名的,本文做了隐名化处理)和一些辩护人了”......

如此的被家属公开点名,不知道文涉律师看了之后会作何感受?随着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网友,不再是通过那些官宣或是个人的宣传报道,而是通过当事人或业内人士的切身感受,来认识和评价某个行业、某个职业,乃至具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表现。其中,也包括对律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表现。

正是通过互联网,“第二公诉人”一词,成了某些律师的正式称谓,并且开始成为社会上日益受到警惕的行业现象,也遭到不少律师痛斥为害群之马、行业不齿。

此前,曾有网络热传文章显示,某律师,而且是当地的律协领导人员,在某个刑事案件律师群里对本地众律师发出的“工作指导”是,“我们辩护人一定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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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辩护律师在参加完庭审之后,不是总结办案经验,述说当事人罪轻、无罪的法律观点,而是第一时间发朋友圈拍马屁,“每天开庭时间近十个小时,中午只有不足一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我们辩护律师虽然辛苦,但最辛苦的还是某某县(都是点名的)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及检察院的公诉人,我真的很敬佩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

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伸出的长舌头”!如此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还能指望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律师法》规定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指责,以及不畏强势依法监督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自我“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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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辩护律师,等被告人及其家属醒悟过来,会如何评价律师的表现?连法官、法院都看不下去了,一起猥亵儿童罪中,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导致法院真的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加重判了被告人七年。

被告人上诉之后,喀什地区中级法院的二审法官都看不下去了,直言律师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如此的辩护直接导致了“控辩双方职责颠倒”,属于“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的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有些律师不承认某些同行“第二公诉人”、出卖被告人现象,还辩称只有配合司法机关、服从司法人员,才能争取轻判轻罚,甚至把些放弃诉讼权利获得认罪认罚处理之后,在法律文书里提到的“从轻”、“减轻”表述,用来糊弄当事人说都是自己争取来的。

以上的律师表现,以上的法院案例,真实的反映出,并不是凡是持证律师,平日里张口闭口的都是公平正义的,即便是当事人花了大钱聘请的律师,都是在执业活动中,真正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律师为了“配合司法机关”、为了尽快结案接下一单业务、为了不给司法人员留下较真的不好印象,真的可能出卖自己的当事人。

近日,有律师撰文写到,有律师到广东某地旁听一重大刑事案件开庭,因旁听受阻,便向走出法庭去洗手间的该案一辩护律师求助,希望通过其向合议庭反映允许公众旁听。没想到,该辩护律师的答复是,:“我是受托来辩护的,你们是来旁听的,你们自己解决”。

文章提到,这名辩护律师,还是某知名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还是某范围很大的律协刑委会主任,居然连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真正实现公开审理是保证案件结果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这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居然不明白允许社会人士旁听案件是在帮助辩护律师实现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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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律师,空有所谓的法律学识,貌似参加过不少大案辩护的资历,就连这涉及自身基本的法律权益都不去争取,还能指望其在被告人其他法律权益保障上,做出什么有为的表现?有文章就指出,别信什么律协主任、资深律师,不敢跟办案机关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都是糊弄人的。

有律师哀叹,如今的刑事案件业务越来越少了,而且收不到高的付费,却不从自身找找原因。有些律师,连刑事案卷都不看,开庭不过是就那几句,诸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认罪、坦白自首、自愿赔偿、家庭困难等等,压根不对办案程序、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提出半点异议,还想让当事人付出高费用?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发达,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出来后的)及其家属,开始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涉案感触,以及对于律师表现的评价。所谓的办案感触,不再控制在办案机关、办案律师的一面之词。当事人公开撰文点名喊话辩护律师“不要沦为被唾弃的律师”,说明真的令当事人忍无可忍了。蔓延开来,未来将出来什么后果,不需要从业人员认真思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