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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 介 :魏铭,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龙君,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平安浙江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执法权限配置研究”(23BZZ038);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履职研究”(CQJCY2024B14)。文章来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

执法协同是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机制,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配套制度。近年来,浙江省率先提出整体政府理念,以“大综合”为方向,对综合行政执法作出了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改革安排,推出“综合查一次”制度。职权划转、职能整合、智能嵌合和部门联动是“综合查一次”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基于此,现有的执法协同可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治理源头上,深化执法部门的事前管理和服务理念;在监督管理上,强化执法与参与部门协同工作的监督;在数据贯通上,优化“横纵”双向贯通的数据共享机制;在组织合作上,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组织自治的协同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范意旨,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曾出台《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政务服务管理发展的需要,有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入实施。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更加注重地方改革。浙江省在综合执法改革上先行先试,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浙江省大力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继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各地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供了借鉴。

执法协同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体系中属于跨部门联合工作的重要机制,是实施行政执法一体化的制度基础。执法协同,指跨部门、跨机构的协同。国内学者在1996年便提出了由联合执法转向协同执法的思路,认为协同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跨部门执法队伍,以一个主要行政主体为主管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协助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随着行政执法实施场景、领域、方式的多元化,执法协同所发挥的社会治理价值不断丰富。2021年,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整体政府理念,强调制定以“大综合”方向为统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改革要求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并据此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2年1月,中央批复同意《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浙江省要以更大范围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更大力度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为此,浙江省执法协同主要聚焦数字化引领、高效执法,以及横向部门协作和纵向部门贯通等机制要点,并在实施方式上执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基于其在协同机制上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本文将从协同机制实施的实践基础、运行原理和优化路径进行分析阐释。一方面,总结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协同机制在贯彻中央政策和应对现实问题上的实践举措;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提出现有执法协同机制的优化路径。

二、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实践基础———来自浙江省的经验

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具有顶层设计属性,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从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时间来看,21世纪初相关政策便开始出台,党的十八大以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升,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改革向纵深迈进。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重实施“大综合一体化”整体改革,深入推进“高效协同、整体智治”行政执法,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综合查一次”制度。

(一)顶层设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将推进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着力解决责权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强调推动综合执法在于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对有条件的领域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从中央层面来看,2012—2023年,关键词中含有“综合+执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112份,涉及资源、农业、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工商、水利等领域。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法规有4份,分别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文化市场。从顶层设计来看,一方面,政府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并保障执法专业性,对行政执法权进行业务上的区分处理,设置多元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税务、市场监督、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等。另一方面,为应对执法效率低下、减少执法的社会成本,在具有综合管理属性的领域设置了集中处理的执法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权集中部门。

执法协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机制,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跨区域和跨层级的部门之间的联动制度。《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与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并对协同机制的工作方式、协同主体以及联合执法条件、流程、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地方的实践来看,其他地区的部分城市具有与执法协同类似的制度设计,如《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执法协作条款,但是未能明确相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动协同职责和执法协同的层级问题,对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要求不够细化,过度强调街道和乡镇的执法协作职责,忽视了更高层级执法单位的协同需要。浙江省对协同机制的设计更侧重“大综合一体化”的整体构造,强调以更大范围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贯彻整体智治的理念、体现高效协同的价值,“综合查一次”制度则是协同机制实施的关键举措。

(二)关键举措:“综合查一次”制度

2021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综合查一次”制度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综合查一次”是对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高度提炼,着力破解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检查等问题,通过多部门、多频次执法检查的有效整合,由多个部门相互协同,对同一执法对象开一张执法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一次到位”的联合执法检查模式。如“综合查一次”平台自2021年6月上线后,3个月内嘉兴市便实现了执法力量节省60%以上,执法监管力量节省超50%,企业受检次数减少80%以上;2023年1—10月,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推进“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联合检查,有效压减任务72个,压减率为37.89%。“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切实减少重复执法、防止执法活动扰企扰民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显著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在总体要求上,“综合查一次”制度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着力点,通过数字政务平台凝聚执法合力、强化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发挥政府行政执法综合协调指挥的整体协同功能,对行政检查事项全面覆盖,通过贯通数字化改革的“1612”体系和“141”体系实现高效规范监管。

在主要任务上,“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形成检查场景清单,即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要以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和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对象和事项的热点、难点、重点、盲点,形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的“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清单;依托“互联网+监管”“基层治理四平台”形成线上检查任务机制,实现线上磋商、一键派发检查任务,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纠自改;规范检查流程,执法检查统一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依法公示并推送相关检查和处理结果,实现部门之间的涉案线索、证据材料同步共享,对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做好归档和保存。

在保障措施上,“综合查一次”制度分别从组织领导、执法保障、统筹协调和责任界限等方面作出了要求。第一,市、县政府作为组织领导单位,发挥协调指挥作用,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进行规范指导、业务培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和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等单位发挥统筹作用。第二,各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实行证据互认,检查事项相依托,推行执法数字化,规范电子技术设备执法活动。第三,统筹推进“综合查一次”制度全覆盖、常态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第四,明确各执法主体相关职责,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的责任主体,严格要求责任主体依据检查场景清单和工作要求对监管对象实施检查。

三、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运行原理

制度设计是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实践基础,而相关的运行原理是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内在逻辑。从协同机制运行的整体过程来看,在职权上,业务部门的执法权被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形成综合执法权。在职能上,综合执法权归属专门执法部门,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协作联动。在技术上,突出线上操作,整体智治。在联动上,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是机制运行的核心。

(一)职权划转:综合执法协同机制运行的逻辑前提

职权划转是某一职位上的权力、责任和权限转移到另一主体的权力活动,源于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理论,旨在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其涉及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职权划转主要以出台法定文件的方式实施。

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职权的综合性,在业务部门之间发挥协调功能。职权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获得以执法为核心的综合权能,这种权能具有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相互关联的属性,即领域或业务划分的执法权会与原有领域或业务发生关联,这种关联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执法权过程中发挥协调功能的基础。

另一方面,业务部门的执法权划转存在不完整性,综合部门联合业务部门执法成为一种必要。综合执法部门所获得的执法权虽有法律授权,但是这种授权具有概括性。具体实施划转职责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执法事项并非整体划转,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在划转范围中明确作了全部划转或部分划转的规定。对于部分划转事项,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协同成为必然。再如,《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业务监管部门有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职责,可见业务部门的事项权能并未完全转移。因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在部分情况下需要与领域或业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依此也催生出执法协同的必要性。

(二)职能整合:职能分散与执法碎片化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执法难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不同业务部门执法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职能整合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有执法部门不再行使执法权。但是,在综合行政执法中,跨领域、跨部门的协作必不可少。一是职权划转不可能完全分离出原部门;二是综合执法权的行使需要专业技术和领域知识的支持以及跨区域的支撑。

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职能分散有助于权力运行的平衡。但是,对于行政执法而言,在职能分散的情况下,执法对象承受的权利限制强度将远超特定部门的权力约束力度。因此,内含执法权的职能过度分散并不利于保障执法对象的权益,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避免执法部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从而减少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侵害。执法协同是执法集中的一种表现,虽然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吸收各部门执法权,但是这种内含执法权的职能整合只是执法综合的路径之一,为实现执法职能的全方位整合还需要联合原业务机关,实现执法的综合性、一次性。

执法碎片化是多方面的,如职权划转不足导致的执法主体间的碎片化、综合执法结构协调不足导致的执法理念碎片化、职责权限模糊不清导致的执法职能碎片化、执法力量下沉不足导致的执法资源碎片化、执法方式分散交叉导致的执法流程碎片化、执法体系建设不完善导致的执法责任碎片化,等等。这些碎片化是在执法部门化或执法综合化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在以整体政府为治理理念的大综合行政改革下,综合行政执法不仅通过高度的职能整合形成“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也建构起执法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采取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其他业务部门为辅的协作模式。浙江省将整体治理的大综合执法理念贯彻在职能整合中,以问题为导向,形成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职能整合模式,为推动执法协同机制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智能嵌合:执法协同空间的数字化改造模式

执法智能化是综合行政执法的现代化手段,以“综合查一次”为运行模式的智能执法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信访投诉、日常检查、网格管理、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实施风险隐患预警,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检查场景清单。智能化的前提是数字化改造,传统执法协同方式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在于执法空间的分隔导致不同执法或业务主体间的信息采集和处理不一致、不准确、不及时,实施执法活动不统一、不规范。通过数字化改造,行政执法活动将实现全流程、线上线下贯通。通过云技术,执法主体间能够实现信息瞬时交互、及时共享,使执法活动不仅在执法行为上联动,而且在执法认知上实现协同。

随着政府整体数字化升级,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过程必然发生数字化、智能化变革。政务管理与服务方式经历着“从简单吸收信息化手段的‘电子政务’服务方式发展为‘用数认知、循数决策、依数施策’的‘数字政府’治理模式,再到‘智慧数控、整体智治、众智共治’的‘智慧政府’运行模式”。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的智能嵌合也为执法的协同性和综合性提供了更便捷、更高效的路径。数字化模式打破了主体之间物理上的封闭空间,形成了云上交流、协同处理的方式;自动化处理平台聚合了丰富的数字资源,为一体化执法和执法信息的良好交互提供了媒介。智慧化突出人机交互和全智能的机械运作,为综合行政执法生态化、模块化提供了路径,不仅使行政执法处于完全协同的环境,还能够避免人工缺陷导致的不当执法。智慧执法平台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案件的取证、数据的处理实行协同联动,为系统综合执法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奠定基础。

(四)部门联动:执法统筹与职能分工的衔接手段

部门联动是一种常见的组织行为现象,有助于减少组织行为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行政执法活动而言,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下,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部门之间有丰富的联动空间,且主要体现在既有执法权限下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执法协同机制最核心的运行方式就是部门联动,这种联动包括执法统筹和职能分工。

在执法统筹方面,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通常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是统筹机构,相关的业务部门为参与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由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并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职能分工方面,职能分工是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同的基础,从既有的执法协同运行方式来看,各级政府的职能按照分工原则划分,所属各行政部门之间分工配合、相互协作。职能分工既有政府领导下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也有同一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执法协同是职能分工基础上的协同,如对非法从事海洋渔业经营活动而言,往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渔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常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优化路径优

化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需要整体考量。基于大综合要求,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在治理源头上,应深化执法协同机制的事前管理与服务理念,从源头上防范违法事件的发生。在监督管理上,强化执法部门和参与部门协同工作的监督,避免联动失职。在数据贯通上,继续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使部门间执法证据等材料有效贯通。在组织合作上,探索行政执法队伍、社会力量合作及组织自治的协同工作模式,发挥执法对象的自我治理作用。

(一)深化执法协同的事前管理与服务理念

从过程来看,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运行侧重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协作执法,而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前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是否可以联合管理和服务,并无明确规定。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构建具有源头治理、风险防范功能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具有社会价值。

深化执法协同机制的事前管理和服务理念,对于贯彻全过程协同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事前联合并非基于权力运作的“命令—控制”式的行政执法联合,而是一种为了提升执法效率、帮助企业与群众远离违法风险、以管理与服务为核心的人性化的执法协同工作。比如,杭州市上城区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协同联动,靠前服务”的执法优化方案,在事前通过教育宣传、信息管理及构建快速响应机制等方式不断完善执法协同机制。

为深化事前管理与服务理念,应进一步优化执法协同管理与服务工作。一是转变单一事后执法的工作思路。将执法协同的事后联合拓展至事前或全过程联合,形成一种以服务为核心的人性化行政执法模式,实现多数问题通过联动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解决,少量问题通过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惩戒方式解决。二是优化综合执法队伍结构。对事前和事后执法队伍进行职能分工,构建专门的行政执法管理和服务队伍,保证事前有专门的综合管理与服务队伍联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服务工作,在治理源头上推进问题解决。三是强化事前和事后的信息联动处理。执法协同不应仅仅关注部门、领域和地区间的联动,也应重视事前和事后执法工作的协同性、协同的链条性,在事后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事前的管理和服务进行协同处理,有效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强化执法与参与部门协同工作的监督

执法协同机制的监督是指对综合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与协同参与部门的监督,执法协同机制被视作监督客体。从现有的要求来看,虽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健全并完善执法协同机制、联合执法制度、协同执法工作方案,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法律法规并未对执法协同作出强制性要求。当前,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上,执法协同的规定只回应了执法协同机制“有没有”的问题,而对于执法部门间如何开展协同工作,即执法协同机制“怎么用”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强化执法与参与部门协同工作的监督能够为做好执法协同提供保障。

监督指对某一活动、环境、过程进行监视、督促,以实现预期的目标。目前,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场景:一是监督主体的联动行为;二是监督整个执法协同过程,即行为监督和过程监督。在行为监督上,针对的是综合执法部门和协同参与部门的联动行为是否落实,如联合执法制度应由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协同参与部门应当对开展的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在过程监督上,政府应当对执法协同机制的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考察执法协同的任务及结果实施情况。行为监督和过程监督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执法协同机制的运行进行了约束,其中行为监督与主体关联,这种监督将不同职能主体的职能嵌入行为,形成职权行为;过程监督与协同制度关联,虽然当前浙江省对具体的执法协同工作并无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但是在整体过程的监督上,会促使执法全过程以良好执法联动机制的运行为标准,避免执法联动乏力或协同制度落空。

除了强化行为监督和过程监督,各地也应当强化对执法与协同参与部门联动结果的监督,即协同结果监督。目前,执法协同属于执法过程上的要求,而结果聚焦于协同联动的效果,这种效果评价缺乏客观科学的指标。因此,应制定协同结果监督指标体系以加强对协同结果的监督。

(三)优化“横纵”双向贯通的数据共享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具有“横纵”双向贯通的属性,横向上有部门领域之间的联动,纵向上有不同层级之间的联动。“横纵”复合型联动包括跨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联动。在协同形式上,部门联动是执法协同工作的核心,但是从协同的实质内容来看,执法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联通和共享才是贯彻执法协同制度的关键。当前,各地虽然已经建设了涵盖各类执法证据、工作材料等数据的共享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共享,但是在数据共享的覆盖面上还有待扩展,整体缺乏省级层面的共享,难以为省内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提供实质支撑。而通过建设省级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共享大数据信息平台,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检察院、法院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加强执法与司法部门的信息沟通合作,能够打破部门或领域间的数据孤岛现象,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中协同机制的技术效能。

基于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运行和联动的范围,应当在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统筹下,建立“横纵”联动的覆盖全省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内搭建专门的执法协同模块,对接省外执法模块和省内各地的协同管理模块,共同组成综合行政执法共享大数据信息平台。为保障数据在不同区域、部门间共享的安全性,数据共享窗口应以案件的处理为前提,形成“一案一数据,一案一链接”的数据共享贯通模式。在案件受理立案后,平台内该案件的链接端口自动生成,案件处理结束后,该端口自动封闭,端口封闭后除了相关省级管理部门授权和特殊情况外不可打开。基于此,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既可以实现部门间“横纵”双向贯通的数据共享,也能够满足相关数据的安全保障需要。

(四)探索建立执法与组织自治的协同模式

从执法协同机制运行角度来看,被执法者与执法者难以发生协同执法关系,但是绕开两者的对立性,与相关组织形成一种治理意义上的执法协同模式也未尝不可,这也是一种源头治理和源头防范模式,即将传统的末端执法协同扩展为包含了前端联合治理的协同模式,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方面,执法部门、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模式正在不断构建,以主体间的平衡协同促进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发展。

执法协同机制受传统行政执法模式的影响,往往聚焦于组织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从末端进行惩戒。但是在现代治理模式的驱动下,行政执法活动仅关注事后的违法行为已无法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执法改革并非仅仅聚焦于行政执法效率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造福人民。综合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通过在源头上实施治理、防范违法风险,可以降低后端执法成本,相应减少违法行为导致的各类损害。因此,该机制除了具有提升行政效率的功能价值外,还应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在更为宏观的角度上分析执法协同工作的社会成本与收益的功能导向。

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模式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可以联合企业的管理力量,通过发挥企业的自治功能,从源头防范违法事件发生。这种自治是由执法业务部门管理、监督的企业自治模式,不是脱离执法活动的完全自我管理的治理模式。比如,可以与企业共同搭建消费者投诉渠道,消费者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活动后,由执法业务部门和企业联合处理。对于必须进行行政惩戒的情况,由执法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于尚未触犯相关行政强制性管理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在执法业务部门的督促下化解矛盾。同时,由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上述活动可能导致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因此,相关协同模式应当有对应的激励举措或成本补贴,以弥补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增加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