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尽心上》13.35
原 文
桃应(1)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2)。”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3)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4),乐而忘天下。”
译 文
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该怎么办呢?”
孟子说:“逮捕他就是了。”
桃应问:“那么,舜不阻止吗?”
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皋陶是于法有据的。”
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呢?”
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看得像是丢掉破草鞋一样。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走,沿海边住下,终身逍遥,快乐得忘了天下。”
(1)桃应:赵岐注:“孟子弟子。”
(2)有所受之也:赵岐注:“夫天下乃(舜)受之於尧,当为天理民,王法不曲,岂得禁之也。”朱熹《集注》:“言皋陶之法,有所传受,非所敢私,虽天子之命亦不得而废之也。”译文从朱注。
(3)敝蹝:破烂的鞋子。赵岐注:“蹝,草履也。”
(4)(xīn)然:高兴的样子。
本期解读
本章论“窃负而逃”,提出了一个情与法的两难问题:舜做天子,父亲瞽叟杀了人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舜面对瞽叟杀人,前后做出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方面命令司法官皋陶逮捕了杀人的父亲,另一方面又毅然放弃天子之位,背起父亲跑到一个王法管不到的海滨之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这种差别,关键就在于舜身份、角色的变化。郭店竹简《六德》说:“仁,内也;义,外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可见在儒家看来,处理家族内部事物与家族之外事物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处理家族内部事物时,要“恩掩义”,亲情重于道义;处理家族之外事物时,则要“义斩恩”,为道义牺牲亲情。当舜作为天子时,其面对的是“门外之治”,故自然应该“义斩恩”,为道义牺牲亲情;可是当舜回到家庭,作为一个儿子时,其面对的又是“门内之治”,则应该“恩掩义”,视亲情重于道义。故面对身陷囹圄的父亲,自然不能无动于衷,而必须有所作为了。舜在两难处境中的选择,反映了孟子在情与法问题上的折中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此章乃特殊情境下的答问,盖有桃应之问,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学的、想象的,是以一种极端、夸张的形式,将情理无法兼顾、忠孝不能两全的内在紧张和冲突展现出来,给人心灵以冲击和震荡。它具有审美的价值,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故只可以“虚看”,而不可以“实看”。现实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杀人”的天子“窃负而逃”,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例。有学者斥责舜的“窃负而逃”乃是腐败的根源,予以激烈抨击;另有学者又极力想将其合理化,给予种种辩护,恐怕都不恰当。是误将审美性的当作现实性的,以一种“实”的而非“虚”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学性、传奇性的文字和记载,因而引出无谓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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