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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对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有没有真实交易这个问题,笔者在《亲办无罪(二):票货分离油票分离存在真实交易,不构成虚开》一文中,详细论述过。

现在查缺补漏,补充几点:

一、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可以推断出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合同的拘束力只能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即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第三方甲公司从开票方提走货物后,发现该批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第三方甲公司可以起诉开票方,要求其赔偿吗?

稍微熟悉民事诉讼规则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受票方。

第三方甲公司不能起诉开票方,只能起诉受票方,表明开票方的货物是卖给了受票方,而不是卖给了第三方甲公司。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第三方甲公司从开票方提走货物后,开票方发现受票方还没有足额支付相应的货款,开票方可以起诉第三方甲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吗?

稍微熟悉民事诉讼规则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适格的被告也是受票方。

开票方不能起诉第三方甲公司,只能起诉受票方,也表明其货物是卖给了受票方,而不是卖给了第三方甲公司。

二、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可推断出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规范人的行为,大家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行为,就会形成秩序。

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形色色,多种多样,众多部门法之间需要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不能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冲突。否则,民众将无所适从。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根据A法律的规定,民众的行为是合法的,于是实施了该行为,但是根据B法律的规定,民众的行为却是违法的,那岂不是违法了,尤其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那更麻烦了,说不定还要坐牢呢。另外,民众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规定,事实上,连知道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精通了。所以,为了避免违法,最好的办法就是什么事情都不干。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恐怖的事情发生,当事人实施了某行为,如果根据A法律的规定是合法的,那么根据B法律的规定,必须也是合法。这也就是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

具体到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中,既然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成立、有效的,根据民法的规定,这份合同就是合法的。

既然根据民法规定是合法的,那么,这个行为必然不可能构成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从信赖利益保护、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也可推断出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开票方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如果认定此交易无效,那开票方岂不是无故躺枪了。

在交易过程中,就算出售方是否知情,只要购买方使用了所购买的产品从事了违法行为,这个交易就是无效的,那以后还能做生意吗,国家的经济还能发展吗?

需要指出来的是,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如果开票方是把货物卖给了第三方甲公司,票货分离了。

那开票方属于在交易过程中,开具了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需要没收开票方销售产品收入,并对其进行罚款。

按照这个逻辑,那是不是要没收开票方的销售收入,并对其进行罚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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