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生活报新街派

近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有关“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哈尔滨市民王女士在哈尔滨某摄影有限公司购买了“月子摄影套餐”,后因选片时与商家产生纠纷,欲终止服务,要求退款,商家以订单上加盖了“此单签售,概不退款”为由拒绝。王女士遂将商家诉至法院维权。最终,哈市南岗区法院认定,该条款属霸王条款, 判决商家返还王女士剩余款项1000元。

商家拍片数远超订单 消费者难取舍欲退款遭拒

2023年4月19日,王女士在哈尔滨某摄影有限公司预存了2000元,购买了“月子摄影套餐”,双方签订摄影拍摄服务订单,对产品、价格及赠品做出约定。订单中加盖“此单签售,概不退款”字样的章。订单显示:“产品价格及说明”部分价值为1399元,剩余的601元为王某的预存款。摄影公司已为王某拍摄完“赠品内容”部分及“百天”的拍摄。

不想,在“百天”拍摄完后选片的过程中,因商家拍了远超订单数的照片,选择超出订单范围的照片和要求精修等都需额外加钱,让消费者难以取舍。消费者感觉自己被套路,觉得这次消费并不愉快,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消费者王某不想在该摄影公司继续拍照,要求退款,摄影公司以此前在订单上加盖了“此单签售,概不退款”为由拒绝。

南岗区法院:属霸王条款 折价后退剩余款项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费 用。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订单中“此单签售,概不退款”的内容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其内容无效。

摄影公司提供的摄影服务需王某予以配合,如双方产生不信任,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有权予以解除,并要求摄影公司退还未使用的费用。2023年4月19日的订单表明“月子拍摄”为赠品内容,庭审中摄影公司又将此次拍摄折算价款,与书面约定不符。王某花费1399元购买两次拍摄,已拍摄一次,多选12张底片,本院酌定王某已花费1000元,剩余399元及预存的601元,摄影公司应当予以退还。

今年3月,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哈尔滨某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款项1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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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南岗法院提供

法官说法:“霸王条款”违反交易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法官关海东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霸王条款”违反交易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破坏契约精神,侵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强化维权意识,可以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霸王条款”施行者的成本,让施行者“不敢霸、不能霸、不愿霸”。

  • 记者:栾德谦;编辑:王春慧;审核:王虹;统筹:孙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