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笔者整理了关于服务期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岗前培训」「入职培训」一般并不能约定服务期,

2020年5月,邱某入职某传播公司。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传播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介绍、业务简介、课程体系与品牌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履职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的。法院认为,《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培训为职前培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培训系专业技术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传播公司将培训费成本转嫁给邱某,免除其自身法定责任,相关条款应为无效,故判决驳回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概而言之,入职资格、入职培训是劳动者上岗必要学会的技能,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约定服务期。法律规定的专业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提高劳动者生产效率的培训。

二、试用期能约定服务期吗?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单位能主张违约金吗?

服务期约定有效,劳动者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

三、服务期限可以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吗?服务期最长多久?

可以超过,服务期期限并没有法律规定但不宜过长造成不合理,超过的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部分,倘若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用人单位能否以办理落户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法院不支持以此为由约定服务期,但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然被上诉人朱某在上诉人某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朱某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且人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亦对该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损害,同时,不可避免地对该公司其他员工乃至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尽管朱某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因朱某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朱某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某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因此,本案以朱某本人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的标准来酌定作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朱某赔偿某公司40,000元。

参考案例:(2018)沪民申2598号

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单位要求劳动者承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的,应当将已经履行部分与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按分摊比例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返还。

专项培训费用与工资存在明显区别:(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体检公司支付给张某培训期间的33000元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张某与某体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七种。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辞职。

鉴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已被废止,劳动者本身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哪些情形下即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七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规定服务期?

一般情况下不能。

服务期的认定应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协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参与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并传达相关内容,但这仅显示其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知晓,而不能证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未经协商一致以协议形式确定的服务期不能作为依据。

参考案例:(2018)浙02民终3676号。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如何处理?

有争议。

肯定观点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由于没有特别针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规定,故双方争议应适用法律条文规定。原审查明,双方均未支付培训期间费用。被申请人作为事业单位,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免费培训医务人员,实际上将公共资源分配给了再审申请人。尽管被申请人未直接为再审申请人缴纳培训费,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服务期违约金权利。

参考案例:(2020)赣民申371号

否定观点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对事业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服务期违约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在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进行了专项培训,另一种是与竞业限制相关。本案中,肥西县精神病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一审法院判定《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参考案例:(2021)皖01民终4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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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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